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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0301076【范文汇编】“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应用探索资料汇编13篇(完整)

| 来源:网友投稿

用实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探索

国机集团纪委驻中国海航纪检组张亚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明确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要按照中央要求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注重运用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监督前移、做实监督、增强实效。

(一)明确谈话种类,细化适用标准。通过科学划分谈话类别、细化谈话标准,有利于提高适用谈话工作的精准度。用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谈话标准去选择恰当的谈话类别,实现对号入座,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加以区分、为了谈话而谈话,进而造成监督执纪偏差的情况。

对于国有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普遍运用的具体谈话方式,可以按照廉政谈话、警示谈话、核查谈话的三类标准予以划分。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前廉政谈话、履职廉政谈话等,是对下级党组织、纪检机构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教育。警示谈话,主要包括提醒谈话、批评谈话、诫勉谈话等,是对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进行警示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予以整改。核查谈话,主要是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以及通过谈话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和立案审查谈话等。

(二)厘清实施主体,压实“两个责任”。在明确谈话类别、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谈话侧重点、谈话对象实际情况等要素,选择不同性质、不同层级的谈话主体,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谈话,既有利于提高各类谈话的综合效果,也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和纪检机构实施谈话工作的整体合力,实现“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应更加注重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提醒教育。纪检机构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在履职尽责、党员干部在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谈话函询。为了进一步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纪检机构也可以会同或委托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书记实施单独谈话、联合谈话,形成执纪监督的整体合力。

(三)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纪全程留痕。谈话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必须履行严格的工作程序,有效规范和制约监督执纪权力,提高谈话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围绕谈话的过程,应明确谈话的三个环节,即:准备谈话,开展谈话以及反馈、审核和归档。每一环节均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和工作标准及要求,对于谈话的启动,方案、提纲的制定,材料的审核归档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均应进行细化,对于重点环节、重要问题的把握和处置,要经过纪律审查专题会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后,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实现谈话全过程留痕。

(四)强化结果运用,实现执纪效果最大化。为了避免“一谈就了”“一函就结”的情况,要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审核和运用。一是强化结果审核和分类处理。纪检机构对于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评估审核,并根据评估审核情况分别作出了结澄清、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以及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二是强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三是强化干部使用与考核。谈话函询结束后,纪检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将谈话函询结果通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挂钩,谈话函询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纳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进一步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小微权力”的监督

2020-09-0314:35

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小微权力”的监督

强化日常监督,深入社区(村)发现问题,注重运用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监督前移、做实监督、增强实效。谯城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日常监督,认真执行,精准运用,以日常的严管厚爱确保“小微权力”全面落实。

深化思想认识,确保责任落实。强化日常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也是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的管党治党的有效经验。只有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时时严明纪律规矩。敢抓敢管、动真碰硬,用明确的态度、硬朗的作风抓好监督。大胆监督、严格管理,才能使基层“小微权力”不留空白、收到实效。

细化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发现苗头多提醒,用好“第一种形态”主动回应问题。第六协作区处在三个街道和华佗镇日常监督第一线,能够最直接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日常身边的同志有些什么苗头倾向,应该不难发现,难的是谁来主动提醒,什么时候去提醒,用什么方式去提醒。有效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更要及时启动“第一种形态”,本着严管厚爱的原则,不回避、不推诿,做到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红脸出汗、教育提醒,时时严、处处紧,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常在、约束常在,才能确保基层“小微权力”的落实。

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保持高压不放松,用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第一种形态”的约束效力。全面从严治党,要发挥专责监督的优势,充分运用精准监督,围绕145项责任清单,积极发现问题,对于适合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违反纪律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准确运用第二、三、四种形态做出处理,发挥纪律的威慑力、影响力,持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易出现五个误区,应引起注意。

误区一:与谈话函询相混淆。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简单等同于谈话函询。从内涵上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以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的结果之一。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由此可见,“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结果,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二者概念及内涵不同。

从范围来看,“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由此,谈话函询只是“第一种形态”涉及的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其处理结果有三种走向:第一种予以了结澄清,属于“第一种形态”;第二种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要根据采取的组织措施种类计入相应的形态,如采取的是批评教育类措施则计入“第一种形态”;第三种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要根据其具体结果计入相应形态。由此,“第一种形态”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结果之一。

误区二: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由于不基于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无法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因此,不应将其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依据《指标体系》规定,“四种形态”以问题线索为起点,只统计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

误区三:实施主体过于单一。认为“第一种形态”仅能由负责处置该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而忽略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实践中,谈话函询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函询;二是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三是经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四是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采用上述第三、四种谈话后了结或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的,也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适时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不仅能够提升“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更是压实“两个责任”的有效抓手。

误区四:审批程序过于宽松。认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只有立案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而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则不需要报批。实践中,为提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处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的地区积极发挥执纪监督室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作用,值得借鉴。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发现其监督范围内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方式后,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呈批表》,由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审核后,呈报该执纪监督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拟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填写《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审核表》,由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进行审核。

误区五:后续跟进措施缺乏。将“第一种形态”当成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而忽略了其结果的充分运用。实践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应从拓展“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出发,注重完善后续跟进措施,督促落实整改,进一步扩大结果运用的范围,做到组织处理有“下文”,落实整改有“回音”,切实避免“见好就收”情况出现。如,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考核、绩效考评、干部使用的参考条件;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一定范围内公开,等等。

(作者沈玉成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监委)

延伸阅读

怎样让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3月29日,作者:母雪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专章对谈话函询的要求予以明确。“红脸出汗”是对党员的警示和训诫,是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之责,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纪检机关要探索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途径、创新方法、把握重点,按照监督执纪规则要求发现小毛病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

以信访举报线索为切口“响鼓重槌”

有观点认为,第一种形态无非是谈谈话、提提醒,不痛不痒,不像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给力”,对涉事党员干部起不了多大教育、惩戒作用。这种说法显然不正确,但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地方对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缺乏认识和把握。

谈话必须针对问题谈出“痛感”,才能使第一种形态硬起来。纪委约谈函询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从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获知涉嫌违纪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和研判,有必要当面核实、了解的;出现某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或不需要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但情节轻微,而且认错态度好,免于处分的;职务发生较大变动,包括提拔使用,从一般岗位到重要岗位的,或从关键岗位到一般岗位的,以及给予较轻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从谈话问题线索分类看,信访举报是纪检机关掌握线索和问题的窗口,是监督执纪的入口,谈话函询是以信访线索为基础的。因此,要优化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发现细小细微问题及时谈话、函询,进行批评诫勉、督促纠正,定期分析梳理,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要谈出“痛感”。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内容上,因人而异开展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点出要害,早打招呼早提醒;在程序上,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既要谈,还要写出检查、承诺书和整改清单,该通报的要通报。要坚持宽严相济,说清楚问题的就不深究,引以为戒;抗拒抵触的要严肃批评,并对谈话中发现的新线索进行拓展、深挖,问题严重的转段升级。要建立澄清机制,通过调查了解不存在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载体,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

以拓展监督空间为切口“多维覆盖”

“红脸出汗”,通过谈话提醒、打招呼,或函询警告、案件警示进行日常监督、批评教育。这让很多人形成思维定势:第一种形态只是上对下。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党内监督是一个多维体系,有上对下,也包含下对上和同级相互监督。纪检机关要拓展监督空间,确保第一种形态无缝覆盖。

要探索同级党委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讲究沟通艺术。如党委班子都有“一岗双责”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动作落实了?在督查下级党组织中发现不到位的,纪委要开单子、找问题,及时向党委班子成员反馈,必要时可向党委书记、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要提升专责监督能力,动用各级纪检力量刚性执纪问责,发挥派驻纪检组织“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保持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腐败问题零容忍,以严惩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通过后三种形态强化第一种形态的威慑力。

要探索建立“捆绑”机制,约谈被反映人,可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问题的说明,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委存档。要构建第一种形态对接机制,与巡视巡察、党的工作部门等监督主体形成纵横交错的党内监督体系,防止“大家都管大家却都没管”的现象。

以责任压力传导为切口“链条推进”

落实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是“四种形态”的第一道关口,纪检机关主要对苗头性、倾向性、代表性问题“响鼓重槌”,不可能每个党组织的轻微违纪问题都要亲自谈。对党员谈话教育,本身是党组织职责所在。而纪委约谈党组织“红脸出汗”,层层传导压力、全链条监督执纪,也是落实第一种形态。

要坚持清单推进,制定落实“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实施意见、操作办法,列出内容清单、流程清单及负面清单,督促下级党组织建立常态的招呼机制、约谈机制、警示机制,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教育中。

要建立痕迹化的跟进机制,就整体而言,对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严格检查、监督执纪、客观评价,督促各级党组织和书记担负起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就单一事项而言,委托党组织谈话的,不仅需向纪委及时回复反馈,党组织负责人还要“签字背书”,如果当事人整改不认真、屡教不改,还要一并追究责任。同时,相关党组织还应定期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委、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责任等情况,并依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评价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内容,也是追责、问责的依据,对党组织不当回事、弄虚作假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情形严重的,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母雪龙)


关于基层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调研

清风北京2019-06-27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要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全区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查找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并对如何更好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还比较模糊。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监督责任。但调研显示,当前第一种形态的普遍运用大部分还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里“打转转”,纪委监委成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力”。以北京西城区为例,对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部由区纪委来承担,全区还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数据统计体系。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范围还比较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作用范围小。目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仅针对苗头性问题,即“纪前”问题。在运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时,一些干部以大案论英雄的思想根深蒂固,批评教育手段运用得较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得不到充分落实。二是未被举报的大量轻微不当行为很难被当做问题线索进入纪委监委监督视野,也使得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打了折扣。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还比较单一。调查结果显示,西城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对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尚未形成“常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手段、方式中,用得最多的是谈话,其次是批评教育,其余手段运用比例少之又少。

原因分析

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问卷结果显示,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方面,3.3%的领导干部认识模糊;31.1%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不负有运用第一种形态责任;仅31人(占问卷总数34.4%)在责任主体方面完全选择正确。这反映部分党组织没有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在思想上没有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

“关键少数”认识有偏差。问卷结果显示,仅24.4%的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回答正确。不少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对应的行为、依据、处置手段不了解。部分领导干部把第一种形态简单地等同于谈话函询,对于第一种形态基本内容与实质认识模糊,导致在实践中把握不准、不会正确运用。

相应工作机制还未建立。以西城区为例,目前,第一种形态的工作部署仅局限于纪委监委,尚未扩展到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大多数与“四种形态”相关的制度文件、管理办法是由区纪委区监委制发,一定程度上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禁锢在了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一些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部署安排,导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难以落实。

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且细微,相关问题不易辨别和发现。此外,部分领导干部怕丢选票、怕得差评,不愿意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性较差。

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学习。当前,应当重点加强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除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实质、基本内容外,还要包括如何对“纪前”问题的处置,对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置,对职务犯罪问题的处置,对各种需要问责问题的处置等。

统筹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推动责任落地。进一步完善“区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办公室”职能,通过强化其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区属各级党组织履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工作责任。

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强化担当尽责。基层党组织对身边的党员情况最为熟悉,也最容易发现问题,应当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排头兵”。要引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三重功效。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点题式”提醒教育。

建立考核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制定统一的统计规范、统计口径、记录模板,以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进行数量统计。记录的内容包括:主要问题、涉及人员、处理方式、整改建议、整改情况等。各单位党组织参照规范,定期将数据统计后上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公开。

建立核查机制,落实监督责任。要做好“第一种形态”运用的后续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抽查各党组织、领导干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通过参与其民主生活会、找当事人核实等方式,掌握整改进度、全程跟踪督办,确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问责追责、通报批评;对已经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开展批评教育,甚至予以袒护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报)

文/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课题组

责编/王超审核/杨齐主编/高明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理论与实践【荐读】|胡耀桢

原创河南思客河南思客2018-07-2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被列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纪委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精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其中的“第一种形态”,探索出了许多方法,获得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六种途径”

(一)狠抓学习教育,亮明纪律红线

一是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纳入“三会一课”及各项党内活动中;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和讨论,定期开展应知应会专题测试;联系工作实际,让党员干部在实践中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把政治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2012年以来,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纪委建立了《党风廉政要览》网络学习平台,每半月编辑1期,现已编写《党风廉政要览》150期,党员干部阅览量达18万余人次。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到濮阳市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撰写心得体会,开展专题讨论。

三是查找违纪风险点。中心纪委通过发调查问卷等形式,认真查找本系统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政治、组织、廉洁等六大纪律85种现象中的违纪风险点。经过归纳整理,查找出违反六大纪律的风险点共有36项,中心纪委又把36项违纪风险点下发到基层单位,督促党员干部对身边的腐败行为、苗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整改台账,努力杜绝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是中心扎实开展了廉政文化进校园、廉洁教育进课堂工作。制定了《市油田教育中心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方案》,开展了系列活动。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新修编了高中、初中、小学版《廉政教育课本》,总计48个专题,40余万字,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

(二)抓住关键节点,及时提醒约谈

一是节假日前提醒。中心每逢节假日都要对廉洁过节问题提出要求,通过明察暗访强化监督。二是婚丧喜庆事前提醒。中心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前后都要填写《婚丧喜庆事宜事前(后)报告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党员干部职级提升前后谈话。党员干部职级提升前后,中心都要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大家增强法纪观念,正确行使权力。四是及时对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函询。对涉及有腐败问题线索、群众信访较集中的单位或个人,利用电话、公文等形式进行函询,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规范党内生活,净化政治生态

一是开好党委民主生活会。会前,每人都要充分征求意见,写出发言提纲,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查把关;会上,批评他人要摆事实、讲道理、一针见血,自我批评要触及灵魂,不避重就轻;会后,要建立整改台账,接受跟踪监督。二是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定期或不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全体党员结合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三是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员干部不仅要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引导大家不讲特殊,发挥作用。

(四)聚焦热点问题,开展民主评议

一是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评议结果装入个人《廉政(人事)档案》,并与评先优及干部提拔任用挂勾,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二是对两级班子考核。每年底组织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评议,结果装入《人事档案》,并作为任用、晋升的依据。三是开展行风评议。组织社会各界对单位行风、政风、教风、学风和校风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督促整改。

(五)创新活动载体,强化立体监督

一是持续开展“尚廉洁、见行动”师生家长三位一体监督承诺活动。2011年以来,中心在各中小学开展了“尚廉洁、见行动”师生家长三位一体监督承诺活动,4千余名教师、7万余名学生和14万余名家长都公开签订了《承诺书》,学生每年拒收“压岁钱”700余万元左右;教师每年拒收礼金60余万元,谢绝宴请1万余人次等。二是开展“当廉内助、树好家风”活动。2016年初,中心纪委向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伴侣发出了《倡议书》。800余名中心机关、各学校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伴侣均逐层签订了包括“廉洁从教、立德树人”“睦邻和善、淡泊名利”等8个方面内容的《承诺书》,引导大家忠诚、干净、担当,以好的家风影响和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六)建立巡访制度,发挥利剑作用。

一是完成好中央及省委巡视组交办的任务。对中央及省委巡视组交办工作认真进行安排,举一反三,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二是配合做好市委巡察组的工作。2016年第4季度,市委巡察组对中心领导班子开展巡察工作。中心纪委积极对接,对巡察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个逐项整改落实。中心现已处理各类问题线索、整改通知、来信来访29件,立行立改问题16个,诫勉谈话、约谈12人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5人。三是建立巡访制度。2013年至2015年,中心建立完善了内部审计制度,着重对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和16种“自主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监察。2016年下半年,中心纪委提议并起草了中心党委巡访制度,经中心党委研究后下发。

2017年以来,中心党委成立两个巡访组对20所中小学党的建设、民主办学、财务资产等8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巡访,共发现学校存在的从严治党不力、财务管理混乱等10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立行立改、财务资产等问题1172个,处分和组织处理党员干部4人,诫勉谈话42人,追缴违规资金32,419.25元;被巡访学校制定整改措施546条,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规定342个,已整改立行立改问题207个、财务资产具体问题440个、其它问题363个。中心为前两轮被巡访的20所学校党组织建立了《巡访档案》,为2200余党员建立了《党员先锋档案》,详实记录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履职尽责的情况,增强了对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和约束,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和每项工作。

二、破解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践中的“四个难题”

(一)畅通信息渠道,破解违纪线索不足问题

一是广泛搜集问题线索。中心纪委在各中小学职工和学生家长中聘任了200名党风廉政建设信息督查员,给他们提出要求,引导大家及时向中心反映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健全举报和受理机制。构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信访举报平台,完善问题线索筛查、集体研判和及时反馈制度,做到凡件必查。三是建立日常监管台账。要求各单位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开展谈话提醒,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二)健全监督机构,破解审查力度薄弱问题

一是成立纪律审查协助组。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将中心下辖的39所学校和中心机关划分为三个纪律审查协作组,不仅整合了中心纪律审查资源,而且解决了中小学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组长由校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明确2-4名优秀党员和职工代表担任组员,协助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洁建设。三是制定了《中小学校党组织纪检委员职责》,明确了严格党员干部监督等10个方面职责,党组织纪检委员的作用得到了发挥。四是建立单位和党员干部《廉政档案》。2012年6月以来,中心健全了48个学校、科室和300个科级干部的《廉政档案》,每半年收录一次单位和个人廉政教育情况、述职述廉报告等10个方面的资料,强化了对基层单位和个人的约束。

(三)持续推行《三制》,破解工作动力不足问题

2013年以来,中心持续在600余名处科级和学校中层党员干部中推行《担当问责制》,在4000余教师中推行《敬业公示制》,在600余名行政教辅人员中推行《服务承诺制》,人人签订《责任书》,定期评选中心“担当标兵”“敬业标兵”和“服务标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健全反腐败协调机制,破解案情共享不够问题

一是健全区域外的案件线索沟通机制。明确专门人员与本系统外各有关单位经常性的沟通联系,争取第一时间获得有关资料信息。二是健全系统内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助,每月通报一次情况、每季度研判一次信访动向,实现信息资源、问题线索和处理结果共享。三是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对疑难问题及时向市纪委请示,得到上级纪委的指导和支持;对涉外重要问题线索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三、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理顺“四种关系”

(一)理顺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一是两种责任必须同时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能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坚强的保证;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切实担起监督责任。因此,只有在两种责任都落实时,才能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形成合力。二是要建立两个责任落实保障体系。联系基层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在党内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发挥党外各类组织、群体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强化对全党的监督,保证纪委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时“腰杆硬”“放得开”。

(二)处理好“第一种形态”与“后三种形态”的关系

“第一种形态”位于监督执纪最“前沿”,位置特别,实践难度也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转变以查处大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聚焦“第一种形态”,增强担当精神,提高“咬耳扯袖”的能力。其次,创新实践“第一种形态”,深挖、细查、常找,多搜集问题线索,深纠腐败问题,为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后三种形态”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要注意“第一种形态”与“后三种形态”的有机衔接,建立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定期汇总分析等制度,经研判问题较严重的,迅速启动“后三种形态”。

(三)理顺惩戒与保护的关系

惩戒问责的关键是要让干部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要立足惩前毖后,善于关心和爱护干部,发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特殊作用,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处理少数、教育多数,让管党治吏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切不能看着、等着,待“肿瘤”“熟”了再“动刀”,这样可能为时已晚,后患无穷。

(四)处理好快速处置与慎重定性问题

纪律审查宜“快”、求“准”。对轻微问题,可以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处置,由各级党委随机自行启动,问题比较重的,可采取约谈、函询的处置方式,由党委和纪委启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纪律审查的准确性,要特别重视问题线索中的演变过程和细节问题,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敏锐性和业务能力,善于从快、精准研判问题,使得出的结论和所做决定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2018年7月20日)


城东区四维度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青海纪检监察5月13日

建立“五项机制”。用清单排出“任务书”,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纳入任务清单,督促全区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照单履责、全程记实,今年区委常委及部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共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提醒谈话75人(次)。用审核把好“质量关”,强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审核机制,推动各级党组织综合施策、分类处置,今年全区共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101人(次),其中提醒谈话75人(次)、批评教育21人(次)、诫勉谈话5人(次)。用通报装上“助推器”,建立月度分析+季度通报工作机制,每月对全区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分析,每季度通报有关情况,对长期“零运用”的部门单位,及时约谈提醒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用约谈树牢“责任心”,通过约谈被反映人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步进行的方式,构建“第一种形态”对接机制。用考核激发“新动能”,优化“两个责任”考核指标,将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范围,科学赋予考核权重。运用“四类提醒”。党纪条规提醒“经常化”,今年对52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和党纪党规考试。风险岗位提醒“定期化”,对全区涉及行政许可、执法的重点部门和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廉政提醒。关键节点提醒“温馨化”,在元旦春节、清明端午等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采取重申纪律、编发廉政短信、电话提醒等方式,提醒干部严守纪律,今年4次下发通知重申节日纪律要求。苗头问题提醒“即时化”,对群众反映及来信来电中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对有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今年共对75名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推进“三化实践”。问题导向精细化,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主题,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聚焦民生资金、工程项目、公车管理、大额提现等方面的“常见病”“多发病”,采取不打招呼、直查快办、下沉到底等方式,开展点穴式监督检查。监督力量联动化,以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镇(街道)纪(工)委、职能局监察联络站和村(社区)网格监督作为力量核心,形成“四层”一体化监督模式,不定期或专门组织开展监督监察。运用实践规范化,出台全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明确运用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情形、运用程序等,特别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梳理,对账销号。做到“三个抓实”。抓实激励动能,将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量化细化为具体分值,与单位评奖评先评优挂钩,最大限度调动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性。抓实能力培训,依托“城东纪检委”等平台载体,围绕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帮助各单位掌握方法技能,同时通过业务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抓实统计分析,每月汇总“第一种形态”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对处置结果进行盘点分析,查找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针对纪检监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文:江苏省宿迁市纪委肖雷杜勇。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邮箱:wesword@qq.com。欢迎联系授权转载,给您开白名单。【2017年度原创作品65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主体责任在党委,根本目的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其中“第一种形态”又是最基础、最根本、最难以把握运用的。

实践好“四种形态”,要在不放松后“三种形态”的同时,更加注重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断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严重错误的第一道防线。

一、为什么要用好“第一种形态”?

1“第一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严紧硬”态度。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这些条款都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内监督,层层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并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因而,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践行“第一种形态”,发现错误苗头及时约谈函询,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时刻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重、自醒、自警,以实际行动不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第一种形态”直接体现了“治未病”思想。

“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解决复杂问题,“打”和“防”同等重要。“四种形态”中前“三种形态”,如同三道重要防线:防犯错、防违纪、防严重违法。其中,第一种形态又是最基础、最根本、最关键的防线,其实践运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能否夯实、是否牢固。如果“第一种形态”落实不下去,一年到头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寥寥无几、屈指可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则一团和气、隔靴搔痒,实践“四种形态”就会落空。“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善医者无煌煌之名。”用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较真较劲,加强日常监督,使“治未病”常态化。

3“第一种形态”全面体现了“护森林”理念。

《黄帝内经》中所载之医理:“贼风之至,疾如风雨,故善治者治皮毛,其次治肌肤,其次治筋脉,其次治六腑,其次治五脏。治五脏者,半死半生也。”反腐败与中医治病理念具有“相通之处”,既要治表,又要治里,既要治标,又要治本。而“第一种形态”正是监督执纪由外而内、由表及里,由治标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关键一环,通过对违纪苗头,采取严肃而又不失善意的批评,直截了当而又不面折人过的提醒,猛击一掌而又不重创致伤的告诫,正“歪树”、治“病树”、护“森林”,坚决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片面化”。

有的党委(党组)对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主业主责,当“甩手掌柜”,开展谈话函询不积极、不主动。有的将谈话函询等同于谈心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有的领导干部担心单凭谈话函询处理了问题线索,事后被反映人查出违纪违法问题,会因而受到责任倒查,导致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谈话函询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

二是运用方式“简单化”。

有的党委(党组)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具体的方式方法不了解,机械理解、简单操作,实践中常常只采取集体谈话、约谈等单一方式,导致谈话效果不理想。如一些党委(党组)经常使用约谈,忽略了通报批评、函询等方式;经常实行集体谈话,而忽略了针对具体问题的“一对一、点对点”式谈话,谈话提醒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实施情形“随意化”。

有的党委(党组)对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理解不深,对某一问题该用谈话还是函询,用何种类型的谈话把握不准、存在“随意化”问题。如以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代替提醒谈话,该诫勉谈话的以批评教育代替,等等。有的单位对谈话函询证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信访件不敢较真,处理较为随意。通过开展谈话函询发现问题比例较低,谈话函询的总体结果不够合理,特别是通过谈话函询立案和组织处理的数量偏少。

四是后续跟进“空白化”。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提醒后,对后续整改落实情况缺少跟踪。对谈话函询后倾向性问题是否得到制止、提醒预警的事项是否整改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纠正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个人苗头性问题是否反弹,没有后续的跟踪管理,以致于造成被纪检机关谈话函询过就“万事大吉”的错觉。

三、党委如何才能运用好“第一种形态”?

一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实践“第一种形态”,重在压实责任特别是压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组织来说,实践“第一种形态”是党章明确赋予、责无旁贷的职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需要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研究决策和组织实施。要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实践“第一种形态”的“牛鼻子”来抓,把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方面、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报告的重中之重。

二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机制”。

“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情况基数大、类型多,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以制度化推动常态化。建议出台实践“第一种形态”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明确“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形,推动实践“第一种形态”依据更全;细化操作流程,推动实践“第一种形态”抓手更硬;精准分类处理,推动实践“第一种形态”成效更足。此外,还要加强督促指导,坚持问责不手软,对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对该红脸没有红脸导致“树木”小病不治拖成大病的,要倒查追责,严肃处理,典型问题要通报曝光,以问责的常态化倒逼“第一种形态”的常态化,实现管党治党全面从严。

三要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

实践“第一种形态”,最主要最有力的抓手就是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错误小变大、单成多。要把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贯穿日常监督、派驻监督、信访监督、巡察监督等各项监督工作之中,不断前移监督关口。如在派驻监督方面,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及时反映情况制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切实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在巡察监督方面,建立健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立察立谈、立察立改等机制,对巡察发现的干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轻微问题,责成被巡察地区、单位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

四要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如果放松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谈话函询、批评教育就很难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就达不到红脸出汗的效果。要把“四种形态”作为执纪监督工作的方向指引,深刻理解“四种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不同形态之间的转换条件和目的,严格对照“六项纪律”要求,一把尺子量到底,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该谈话提醒的及时谈话提醒,该轻处分的及时予以处分,该立案审查的严格审查,做到“四种形态”一起抓、“四个轮子”一起转,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广东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纪实

何韬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5-24

“尽管心理上有所准备,但面对纪委领导真刀真枪地指出问题,还是会脸上发红、心里发怵。”说起去年被约谈时的情景,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书记郑小燕仍然记忆犹新。

如今,在广东,与郑小燕有着相似经历和感受的党员干部正在日益增多。

去年以来,广东省各级党组织积极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在“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监督执纪方式,在南粤大地已渐成常态。

1早打招呼早提醒,避免养痈遗患

2014年,清新区政府两名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同年底,该区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排名靠后。

“之所以约谈郑小燕,是因为这些问题反映出她作为区委书记,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清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邓梁波告诉记者,去年3月,他就该区存在的问题约谈了郑小燕。

“谈话既是提醒,也是鞭策。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管党治党上存在的问题,今后一定抓牢党建工作,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郑小燕说。

2015年,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推动全省各级党组织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谈话提醒,今年第一季度已谈话提醒68人次。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围绕“六项纪律”和落实“两个责任”问题,约谈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今年第一季度共谈话提醒34人次。

“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把小问题养成‘大老虎’,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黄先耀告诉记者。

各市、县党组织也综合运用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责任制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在巡察某公立医院时,发现该医院存在加油卡非专车使用,甚至有院领导用公家卡给私车加油的情况。”佛山市顺德区纪委副书记钟景荣说,“我们第一时间对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何某进行了谈话提醒,要求他立行立改,完善公车管理制度。”

“‘巴豆虽小坏肠胃,酒杯不深淹死人’,拿了不该拿的、用了不该用的,就容易演变成‘温水煮青蛙’式腐败。”广州市海珠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谢柳青介绍,区纪委通过及时开展诫勉谈话,有效刹住了一些干部的问题苗头。

2坚持问题导向,抓具体,重实效

谈话提醒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抓具体,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见效。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泛泛而谈,就会使谈话空洞无物,起不到应有效果。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先行一步,遇到新事物新问题也早一步。因此,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提醒,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要求谈话提醒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执行‘六项纪律’和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开展谈话。”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王衍诗说。

广州市积极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通过定期走访、座谈调研、暗访检查、信访举报、巡察监督等多种途径,全面收集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党规方面的问题,及时跟进处理。

“前段时间,有群众反映市教育局存在信访线索积压、违反组织纪律等问题,经过初步了解情况,我们决定对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屈某进行约谈。”广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柯珠军告诉记者,“谈话之后,他本人很受震动,表示要立即进行整改。”

党员干部在“官商交往”中发生的违纪问题,始终是广东各级党组织关注的一个重点。

“今年初,我们了解到区残联副理事长付某和三名工作人员接受企业的宴请,并进行了唱歌等娱乐活动。核实之后,我们给予付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另外三名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佛山市禅城区委书记刘东豪说。

为及时准确发现问题,禅城区建立了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平台,将各部门、各系统的信息孤岛进行连接,整合接入信访举报、审计、干部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出入境等数据,通过运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和分析研判,精准捕捉问题征兆。

“除了通过常规渠道收集线索,我们还要拉长耳朵,如果听到群众对某事有议论,党组织也要及时扯扯袖子。”英德市委书记汪耿东告诉记者,“比如群众反映有一名市领导频繁张罗同事在工作后聚餐,尽管他们没花公款,但考虑到群众对此的议论,我及时对他进行了谈话提醒。”

3既要拧紧纪律阀门,也要帮助卸下包袱

提起今年初的那次谈话,有一个细节给佛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黄力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那位同志刚进门的时候,礼节性地单手跟我握了一下,而且很快松开了,但谈完离开的时候,却是双手紧紧握住我的手不放啊!”

被黄力约谈的这名干部,是佛山市某镇的党委书记。由于该镇党委班子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而被群众举报。

“谈话过程中,我既严肃指出问题,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帮助他释放心理压力,鼓励他继续干好今后的工作。”黄力说。

如同佛山市纪委的做法,广东省各级党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积极领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精神实质,通过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既给党员干部拧紧了纪律阀门,又帮助他们卸下心理包袱,最终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有问题及时提个醒,是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我们党员干部如果能正确理解,就能将压力转化成动力,以更优秀的成绩回报组织的关心。”王衍诗表示。

柯珠军告诉记者,在约谈完屈某之后,市教育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了很大改观,积压的信访件也基本处理完毕。“再见面时,他很感谢组织对他的提醒和帮助,还邀请我去他们单位检查工作。”

去年7月,广州市海珠区纪委查实了某街道干部存在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的行为,鉴于其违纪行为轻微,暂未达到立案标准,区纪委对其进行了诫勉谈话。

“谈话中,该同志能清醒认识自身问题的危害性,对组织及时对其批评教育表示感激,并当场表态将不负组织厚爱。”谢柳青说,一段时间后,该同志的工作状态焕然一新,其所负责的多项工作都走在了区属各街道前列。(《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5月24日一版本报记者何韬原标题:“抓早抓小”的生动实践——广东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纪实)


新余:规范化探索第一种形态(谈话类)运用

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把监督挺在前面的重要方法。为准确、规范、有效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新余市纪委监委日前研究制定《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类)处理方式运用的意见(试行)》,对此作出规范化探索。

着眼如何用,探索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本次试行《意见》着重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的分别适用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谈话提醒适用的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批评教育谈话适用的是履职尽责不当,但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或因客观原因所致,但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情形;诫勉谈话适用的有不当行为虽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影响较为恶劣的,或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后,半年内再次发生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的情形。该《意见》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三者的适用情形划出了明晰的边界,从情节轻重上来说,也有了依次递进的区别。

立足怎么谈,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融合。以往经纪律审查后需要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的,大多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实施,容易造成其所在单位对问题情况不太清楚,不利于主体责任落实。为此,该《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轻微问题,适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处理方式的,一般由该党员、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相应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实施谈话,既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了有效抓手,又有利于促进监督责任聚焦。

谈完怎么办,“咬耳扯袖”与“红脸出汗”相贯通。谈不是目的,改才是目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诫勉谈话,不仅要发挥“咬耳扯袖”的作用,更要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不能一谈了之。《意见》规定,被谈话对象必须作出整改承诺(包括存在的问题、对问题的认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内容),并就整改情况形成报告,报实施谈话单位和作出处理决定单位。将第一种形态的多种措施综合运用,效果增强。(新余市纪委监委)


《如何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

坏坏女孩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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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也将其纳入并明确予以规范。

“红脸出汗”是对党员的警示和训诫,体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责,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对此,各级纪检机关要探索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途径、创新方法、按照监督执纪规则要求发现小毛病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责任主体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

党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一个好的党组织书记应该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这就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在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时,要明确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规定党组书记负有对机关全体党员批评教育、开展日常监督的责任,其他党组成员负有对分管部门及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各党支部书记负有对本支部所有党员批评教育的责任。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时,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十种苗头性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

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党组织对上级的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党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党员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言论的;党员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党员执行八项规定精神不够严格的;党员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方式方法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部门党组领导下,对本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帮助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其他党内政治生活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应当给予党纪追究,不得以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实践中,谈话提醒、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应由各级党组织组织实施,函询、诫勉谈话、通报应由各级纪检部门协助党组织进行。

明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必须在部门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担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日常工作。

建立纪实台账。各部门党组、党支部和领导干部个人都要建立落实第一种形态全程管理台账,定期向相关党委书面报告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

定期检查考核。重点检查制度落实、全程纪实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要将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严明工作纪律。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者要追究纪律责任。对实施对象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真相等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彭志新作者系湖北省纪委派出省直机关纪工委书记)


运用第一种形态须找准落实抓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6-06-16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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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中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守护“森林”健康,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础。

通过明确红脸范围,使实践第一种形态有抓手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处在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线,与干部接触多、对情况了解深,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最有利于开展批评提醒。但有的党组织不敢批评、不愿红脸;有的党组织不会批评、不会红脸。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要明确“红脸”范围,找准抓手,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责任。要围绕党员干部党性作风蜕变由小到大、问题从轻到重的演化规律,按照层层设防、级级阻挡的思路,区分不同情形,明确谈话内容,推动约谈常态化。各级党组织是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约谈的实施单位,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实践第一种形态有抓手。

通过精准实施约谈,使实践第一种形态有实效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既要找准、谈清问题,也要由表及里、辨症析因。找不准、谈不清问题就戳不到痛处;对原因的分析越深刻、越到位,越能认清问题实质和危害,越能触及思想和灵魂。通过约谈对象、约谈问题、约谈时点和约谈结果运用的精准把握,确保“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有实效。

提升约谈实效,要完善工作流程,要求把每次谈话都当成一场交锋,事前要针对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结合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量身打造”谈话方案。谈话方式上,要求既要解决具体问题,又深挖思想根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干部思想上受触动,从内心深处接受党内政治生活的教育和洗礼。有的要当头棒喝、直戳痛处,有的要引导感化、旁敲侧击,对于谈话中发现的新的问题线索,还要乘势而上、刨根问底。要通过谈话,让没有问题的干部受到提醒教育,让存在问题的干部讲清问题,尽早纠正错误,依纪依规视情予以恰当处置。对问题反映不实者要及时澄清事实,打消干部顾虑,消除不良影响;对有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审查的,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查处。通过跟踪谈话效果,鼓励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依靠组织,真正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标。

通过层层传导压力,使实践第一种形态成常态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要体现在日常,只有从一点一滴抓起,才是真正的全面从严。要通过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直至基层党支部把第一种形态抓在手里,看到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直接过问,存在问题及时查处。

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下级党组织、纪委和组织部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整改、严落实。要坚持问责不手软,对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对该红脸没有红脸导致“树木”大病不治的,要倒查追责,严肃处理,典型问题要通报曝光,以问责的常态化倒逼第一种形态的常态化,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时刻摆上重要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在严、细、深、实上下功夫,实现管党治党全面从严。(贵州省纪委副书记陈再天)


古塔区:四个阶梯探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印发的《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试行)》,古塔区委、区纪委将“第一种形态”划分为四个阶梯,引正纠偏,剪枝打叉,健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监督与管理,实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一阶梯:充分发挥警示谈话作用。在探索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古塔区委、区纪委将谈话提醒和警示谈话挺在第一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工作生活中遇到可能影响廉洁从政的关键时间节点,坚持从早教育,从严要求。2018年共开展三个层面的谈话。第一层面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对街道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区直各单位一把手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谈话,共开展三轮谈话,共计90人次;第二个层面强化专项检查的落实,区纪委书记、区纪委副书记对全面创城重点工作中具体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谈话,就其履行好本职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已对城管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个部门无爆本要渗语意共计30余人;第三个层面带着问题约谈,针对个别单位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的问题,区纪委与区委组织部门共同对其开展谈话,化解问题。

第二阶梯:注重运用诫勉谈话处理。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对下一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区纪委坚持宽严相济,严管厚爱的原则,充分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处理。今年就某村主任张某违规入党问题,进行责任倒查,按照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对其街道原副书记(分管党务工作)进行了诫勉谈话,体现了宽严相济运用“第一种形态”,真正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

第三阶梯:严格落实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落实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关键环节,区纪委高度重视限期整改,将限期整改与巡察工作紧密结合,从严要求落实情况。截止到目前,古塔区共开展3轮对10家党组织的巡察工作,聚焦“三大问题”,共发现问题85个,移交纪委监委问题线索2件。对于巡察出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建立巡察整改落实目录表,逐条备案,逐一销号,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充分发挥出印发的《全面从严治党履责纪实手册》作用,将整改情况适时记录在册,实行“留痕监督”,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第四阶梯:强化违纪案件通报批评。古塔区纪委在对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的同时,始终坚持做到通报批评及时跟进,达到查处一个案件,震慑一批人员,解决一类问题的教育效果。今年,古塔区纪委对辖区查处的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以及违反群众纪律的10起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批评,充分发挥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轻处分的教育效果。截止到目前,古塔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74人次,占66%,达到了立足教育、抓早抓小、惩治腐败的目的。


红谷滩执法局运用“第一种形态”成常态防微杜渐抓作风促廉洁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万钧弘报道: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红谷滩区执法局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的“常”和“长”,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注重发挥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履职约谈,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红谷滩区执法局在深化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让谈话提醒有力度、有深度、有温度;祛除干部“亚健康”状态,让纪律约束进一步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针对第一种形态在实际运用中还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运用深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红谷滩区执法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一些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区别对待,采取恰当方式,力争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们坚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充分用好履责约谈等措施,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同时探索监察向基层中队延伸的工作新方法,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将‘四必谈’工作覆盖到全体执法队员。通过有原则、近距离地接触了解干部,真正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红谷滩区执法局副局长胡剑峰介绍,运用零距离谈话、面对面交心谈心等日常监督手段,在“常、细、实”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对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早打“预防针”。

针对基层中队存在的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建筑垃圾、规划建设等重要高风险岗位,综合借助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信访举报以及监督检查等手段,全面收集了解问题线索具体情况,全方位了解被谈话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内容和方案。通过谈话前的综合分析,明确谈什么、怎么谈,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泛泛而谈”。

截至今年8月,红谷滩区执法局共约谈27人(次),开展家访监督2次,下发工作建议函10份,督查督办19次。通过第一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执法人员履责率显著提升、案件投诉率持续下降,法纪监督效果大幅增强,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严管就是厚爱。心有敬畏,才能行有所止。第一种形态的广泛运用,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出问题,也让多数干部能够轻装上阵。”红谷滩区执法局负责人马千平表示,要持续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在空间上,从工作岗位拓宽到生活圈;在时间上,从“八小时内”拓宽到“八小时外”,确保“第一种形态”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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