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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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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年级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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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一年级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7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一年级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7篇

一年级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7篇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整个社会是由每一个公民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契约的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一年级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我们采用的是契约,当法律产生之后,社会间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就越来越清晰,人们的行为会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这个社会变的更加紧然有序。我想这就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读这本书之前,首先去查阅了解了这本书的作者和写作背景。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也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这本书在创作时,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当时贵族鼓吹君权神授,并且有着十分严重的封建制度,农民阶级饱受贵族的摧残。而这本书就是卢梭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展开了他对于“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论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讨了在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表达了他的主张,自己身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有义务去研究公共事务,有义务爱护自己的国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压迫的,但是一旦人们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这是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展开了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的描写,虽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隶制度之下,首领与奴隶就像是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你没有勇气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个奴隶,任凭君主阶级羞辱。

以一个强者是如何产生,如果是强力形成权利会产生的后果,表现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通过奴隶制度,论述了古代时人们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侵犯,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还是一个作为高高在上的人,奴隶制和权利处在了一个相对里的情况下,变现了奴隶制度的荒谬不堪没有任何何意义,不仅如此,在奴隶制度下的约定,也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相对于人民和首领他们是一个集体而言,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有再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别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寻求到了社会公约,许多人的力量汇总到一起,就能够克服困难所带来的主力,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如何将这些力量结合到一起,正如书中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我们能够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体之后,会产生城邦、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纵使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的身份,我们也能够一起克服困难的阻力。当主权者出现之后,社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集体中的其他成员当然会站出来为他谋不平,因为他们是一个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集体利益,这就逐渐形成了社会公约,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只有在主权者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公约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则将会被滥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义务和权利在人们的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人类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这一卷的最后,通过对最初占有者和最强者对财产权的所享有权利的对比,得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这一卷,主要论述了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因为自然而所带来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们是人人平等的,表现了在社会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开头讲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当然在社会秩序个别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为众多的个别利益中会有着相似点,也因此社会之间就有了联系。而在此之中,主权者就显得及其的重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分为强力和意志,即主权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权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对最高意思的执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后,常常产生的是众意,众意和公意是不同的,众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很好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产生派别,那么才能构成公意。公意是主权权利行使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权权利,正如文章中所说,我们要确定好主权权利的界限,要将公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权利合理调控好,公民生而自由,虽然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的利益,但是对于主权者不合理的要求他们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生死权,书中说人民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但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去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这些事情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话,毕竟人生来自由。由于社会公约,每个政治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认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难去解释。

法律是一个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对于法律,立法者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们应该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维护好公共的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有社会秩序、主权者、法律、立法者,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栋房子的砖瓦,没有了人民那我们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人生来平等一样,每个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会存在不一样的特征,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不用说也会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远也不愿意承认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碰到自己的缺点。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不同的法律又会在人民之间造成矛盾和分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利的体制以此来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
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对于自由,人民生来自由,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利益,不违反主权者的统治之下,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平等对于现在的当权者或者是立法者来说,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响到强者的自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赋予公共事务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

从现在的中国来看,我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秩序。唯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权利。

读完这本书,其实要说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书中有很多东西,是作者都难以理解清楚的。这种具有哲学思想的东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经历才能够参透其中的奥秘。

其中让我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生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当然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我们在平时享受着权利与义务,我们有着言论、结社的自由,当然也有着爱护国家保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从前的社会契约,再到现在的社会规则一直保障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制度也在不断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会规则的制约之下才能够克制住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欲望,才能够让社会变得更美好。我们需要从自我做起,坚守社会规则制度,我想这是社会契约论一定还有更多需要我们去做的事,只是现在的我们还不能够完全理解。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17、18世纪的欧洲,是一个变革的时代,是一个从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变革的时代。启蒙运动的出现,使人们的反思意识逐渐显露;
同时,人们对于未来国家的憧憬的热情也慢慢显露出来。卢梭便诞生在这一变革的时代中,《社会契约论》也正是这个变革时代的经典巨著。本书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谓近代世界各国政体的“施工图纸”。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五个概念:公民、主权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没有形成社会的时候,每一位公民都拥有各自的自由。其后,每一个自然人自愿与他人签订一项契约,使每个公民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以此换来个人的安宁和谐与安全,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通过这项契约初步形成社会。同时,公民们也因签订这项契约,而形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便是主权者。主权者是所有公民的结合体,是公意的体现。由于主权者是由公民结合而形成的,因而会出现公民对自我的约束与管理不足的情况,因此主权者与人民之间需要一个纽带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帮助其进行管理。这个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并不具备任何权力与职能,其权力是由主权者授予,因此主权者可以随意撤换一个他认为不满意的政府。卢梭认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种: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
民主制即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由广大人民进行统治。但民主制在卢梭看来,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制度,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其认为“人民通过无休止的来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多数人统治少数人则更不可能发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为一种理想的形式。贵族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以少数精英对国家进行统治;
国君制;
即一人统治一个国家,统治者我们称之为国君;
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国情的不同而异,民主制适用于领土较小的国家,这样他们有充裕的时间去开人民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贵族制则次之,而国君制适用于人口最少的国家,因为人民的力量弱小,难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凶猛的野兽只能在荒野里称王”。

贵族制与国君制政府都不免会出现一种情况,即政府的个人意志与主权者意志之间的冲突,双方之间的冲突则会导致权力滥用情况的出现,因此法律便应运而生。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
但是谁来制定法律?卢梭认为法律不能由政府来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则会偏于自己的私利,并没有将权力放于笼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来对法律进行制定,这些智者称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时,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觉遵守法律。

卢梭通过以上五大概念,为我们描绘了现代民主国家的雏形,可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愿望总是美好的,卢梭为我们描绘的图景,在实际操作中则困难重重;
其次,由于时代的原因,卢梭的一些观点中,在民主政体发展300多年的今天来看,有稍显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这些不足之处并无能掩盖本书成为经典的政治学著作。

卢梭在有关议员的讨论中,认为议员以及议员代表的出现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这项权力。由议员代为行使这项权力,则会出现许多复杂的情况:“由于金钱以及懒惰的原因,他们(指议员)便最终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使得这项权力滥用,并破坏社会。但从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每个人处于社会生活中,都有无穷尽的事务等待着我们去繁忙,我们每个人也不可能自己亲历亲为的去参加人民大会。其次,卢梭认为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力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对于类似于我国辽阔的疆土,国土面积巨大的国家,除采取国君制外,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进行治理,卢梭没有给出一个完整的答案。

卢梭缔造的这个乌托邦,是一个综合性的政治社会模型,也是对近代以前的社会体系的一种全面的挑战,影响了三百年间各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直到今天,仍有许多人将卢梭作为其政治学的榜样,可见卢梭对后世的影响。阅读本书,对于民主政治将会有更深更细的认识,同时启发着人们重新思考法律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与立法所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可以说,本书各处无不闪烁着理性的光辉,启发着人们的思考。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

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因此,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他认为,在一个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

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

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

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
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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