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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7篇

| 来源:网友投稿

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7篇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1详解在北京社保及缴社保的作用 (22022年) 每次看到自己的工资条,总会有灵魂三问:社保有什么用??要交多久??社保交了这么多我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7篇,供大家参考。

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7篇

篇一: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详解 在北京 社保及 缴社保 的作用

 (2 2022 年 )

 每次看到自己的工资条,总会有灵魂三问:社保有什么用? ? 要交多久? ?社保交了这么多我能领多少钱? ?

 一 、 社保

 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 一 )

 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 15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的原则,在养老保险中断期间不计入工龄,中断时间越长,最后能领取的养老金自然也就越少。

 ( 二 )

 退休后可以领多少钱?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1 1 、 基础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 2 、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含利息)÷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 、 医疗保险

 (一)职工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退休后可享受

  2 终身医保。医保如果中断,则在中断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 二 )

 医保断缴三个月余额会清零吗? ?

 1、如果职工医保断缴超过 3 个月,个人账户的钱不会清零,累计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不过连续缴费年限会重新开始计算。

 2、中断缴费 3 个月以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足额补缴欠缴的医保费后,视为连续缴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

 3、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视为初次参保,等待期(6 个月)重新计算,自重新缴费之月起 6 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 三 )

 个人医保账户的钱,全家都能用

 个人医保账户的钱,能给全家用。

 举个例子:如果妻子去定点医疗机构买药,药钱先从她自己账户扣。如果不够,还可以从丈夫账户里扣钱。

 图片点击阅读:医保电子凭证如何添加亲情账户?

 三 、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金需有领取期限才能领取,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 1 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二 )

 失业保险金怎么领取? ?

 1 1 、 申领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 2 、 申领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一寸照片:3 张一寸免冠照片 3 3 、 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034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061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088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115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 20 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2143 元; (6)从第 13 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 2034 元发放。

 四 、 生育保险

 ( 一 )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需缴满一年才能使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 1 年,且享受期间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二 )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4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 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 三 )

 男生也可以用生育保险

 按照北京市政策规定,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以报销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如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等医疗费用。

 五 、 工伤保险

 (一)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二 )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三 )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四 )

 上下班路上受伤也算工伤

 1、员工无论迟到还是早退,只要是路线合理的上下班路上,遇到交通事故都算工伤。

 2、因工外出期间,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也可被认定为工伤。

 ( 五 )

 如果社保断缴,有什么影响?

 1 1 、 影响买房资格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购房指南中显示,非京籍家庭买房所需要的条件—— ①在京无房且已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庭,可购买 1套住房。

 ②若想在通州区购买房屋,还必须符合近 3 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的要求。

 2 2 、 影响小客车摇号

  6 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 1 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3 3 、 影响落户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在京外地户籍人员申报北京市积分落户条件之一,就是在京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 年及以上。

 4 4 、 影响退休领养老金

 养老保险需要最少累计缴满15 年,到达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退休金。实行"多缴多得"的原则,在养老保险中断期间不计入工龄,中断时间越长,最后能领取的养老金自然也就越少。

 5 5 、 影响相关社保待遇

 ①职工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男满 25 年、女满 20 年,退休后可享受终身医保。医保如果中断,则在中断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②生育保险需缴满一年才能使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 1 年,且享受期间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③失业保险金需有领取期限才能领取,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 1 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 、 热点问题

 ( 一 )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不可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

  7 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 二 )

 可不可以不交社保,多拿工资?

 不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 三 )

 社保断缴会不会没了?

 不会。社保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参保的凭证,即使中断缴费,社保个人账户也不会被删除,如果在某城市有社保个人账户且交过社保,就算以后中断,社保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都会一直存在。

篇二: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 险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22〕5 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8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 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公安、民政、农业农

 村、审计、残联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档次标准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1000 元,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同时政

 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10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

 第六条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利息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计息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 60 周岁(不包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长缴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21 年 12 月 1 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年龄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三)未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 400 元,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 1 年,基础养老金可以增发 1%。鼓励各地设置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对 65 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与省有关规定、居民收入、物价变动、地方财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县(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户籍迁移时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本人书面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再予办理,从次月起发放。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服刑期满次月起恢复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当年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社区矫正期间可以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经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精准服务水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属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我市原实施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执行,已享受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原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第十九条 2022 年 3 月 1 日后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本办法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及其增发部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区实施细则。各县级市结合当地实际,平稳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8 月 31 日。

 《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府办〔2015〕55 号)和《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苏府规字〔2021〕11 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三: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省 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嫁入本地人员、随子女长驻的老人及长期在本地务工或生活人员,应依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22 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一制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20 元。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 320 元的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 96 元的定额资助。

 三 、参保居民缴费办法:每年的 10 月 1 日至次年的 2 月底为我市参保居民下一个参保年度集中缴费期。参保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内正常缴费的,可按下列办法进行补缴:一是普通参保居民补缴办法。普通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至参保年度 6 月 30 日补缴的、只补缴个人部分,6 月 30 日之后补缴的、要补缴个人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普通居民,设置 1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二是特殊群体补缴办法。新生儿 6 个月内缴费的、自出生之日 起享受待遇,6 个月之后缴费的、缴费成功后的次月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困难群体人员随时参保缴费、缴费成功之后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组织参保。缴费的主要途径:一是微信缴纳,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或扫描该小程序的二维码,关注该微信小程序,按照提示进行缴纳;二是银联二维码缴纳,扫描银联二维码打开银联缴纳程序,按照提示进行缴纳;三是邮政银

 行缴纳,对手机操作不熟练及老人,可以携带缴费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到各乡镇邮政银行网点进行缴纳。

  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

  银联扫码缴纳

 四 、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只要正常缴纳居民医保费,即可享受下列医保待遇:(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 50%,封顶线提高到 200 元/年。(二)门诊高血压和糖尿病待遇。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不设起付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 300 元,报销比例60%,单病种封顶线300元/年、双病种封顶线600元/年。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甲类慢性病 18 种,起付线 300 元,报销比例 60%,封顶线 1500 元;乙类慢性病 22 种,起付线 300 元,报销比例 70%,按病种不同封顶线分别为 1 万元、5 万元、15 万元。(四)住院待遇。一、二、三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 200 元、500 元、700 元,第二次住院分别降低 100 元,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0%、60%;公立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为 100 元、第二次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90%。住院医疗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每年可报销 15 万元。

 五 、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一)起付线。9500 元。(二)报销比例。个人负担

 的合规医疗费用 9500 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60%补偿,10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给予 65%补偿,20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70%补偿,30 万元(含)以上、40 万元以下部分给予 75%补偿。(三)封顶线。40 万元/年。

 六 、贫困人员大病保险待遇:贫困人员包括脱贫享受政策贫困人员、特困人口、低保对象和即时帮扶人员等。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平均约高 10 个百分点,起付线 5000 元,不设封顶线。享受医疗救助、再救助,并实行一单制结算。

 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一)起付标准。10 万元。(二)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给予 30%的补助;2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的补助。(三)封顶线。每年最高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

 八 、异地就医待遇: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省内提高 10%、省外提高 15%。未联网结算,出院后 90 日内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个人自付比例省内市外提高 15%、省外提高 20%。需提供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社保卡(银行卡)等材料。

  鄄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10 月 8 日

篇四: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税前月工资 * 社保五险 (个人缴纳部 分)

 公积金扣除 (个人缴纳部 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合 个税起征点

 计(子女教育\继续 教育\大病医疗\住房 (5000)

 2022工资个税计算公式

 1 35500 3682 5000 2 35500 3682 5000 3 35500 3682 5000 4 35500 3682 5000 5 35500 3682 5000 6 35500 3682 5000 7 35500 3682 5000 8 35500 3682 5000 9 35500 3682 5000 10 35500 3682 5000 11 35500 3682 5000 12 35500 3682 5000 合计

 426000

 44184

 按月待缴 税金额 年度累计待缴税金 额 年度缴税累 当月缴税计 当月税后 实发工资 年度累计 税后实发 6890 算公式(含公式)

 26818 26818 804.54 804.54 31013.46 31013.46 26818 53636 2843.6 2039.06 29778.94 60792.4 26818 80454 5525.4 2681.8 29136.2 89928.6 26818 107272 8207.2 2681.8 29136.2 119064.8 26818 134090 10889 2681.8 29136.2 148201 26818 160908 15261.6 4372.6 27445.4 175646.4 26818 187726 20625.2 5363.6 26454.4 202200.8 26818 214544 25988.8 5363.6 26454.4 228555.2 26818 241362 31352.4 5363.6 26454.4 255009.6 26818 268180 36716 5363.6 26454.4 281464 26818 294998 42079.6 5363.6 26454.4 307918.4 26818 321816 48534 6454.4 25363.6 333282

 48534

 333282

 计算说明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36000的部分 3% 0 超过36000至144000的部分 10% 2520 超过144000至300000的部分 20% 16920 超过300000至420000的部分 25% 31920 超过420000至660000的部分 30% 52920 超过660000至960000的部分 35% 85920 超过960000的部分 45% 181920

篇五: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XX 人社局关于社保“代缴”“挂靠”的重要提醒 (2022 年)

 据《成都发布》2022 年 5 月 14 日消息: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社保挂在朋友或亲戚公司那里行吗?成都人社局提醒,社保挂靠缴费是违法的,千万要当心!

 一、社保“代缴”“挂靠”存在巨大风险 风险一:权益无法保障 如果找公司“代缴”“挂靠”社保,挂靠人不仅要支付一笔高额的服务费,而且与挂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缴费基数等信息都是虚构的,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申领会造成影响。

 风险二:公司跑路,人财两空 有些公司以社保“代缴”“挂靠”为幌子来实施诈骗行为,出具虚假缴费凭证,实际上并没有为挂靠人办理参保手续和社保费缴纳。最后公司卷款跑路,个人则面临着代缴被骗、财产受损等风险。

 风险三:泄露个人信息,引发网络诈骗 社保“代缴”“挂靠”需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这意味着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可能会引发网络诈骗的隐患。

 风险四:影响个人征信

  2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风险五: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社部等 28 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等 9 种社会保险失信行为,将以 32 项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二、社保“代缴”“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一)为什么说社保“代缴”“挂靠”是违法的?人社部今年官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该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3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成都人社局提醒 一定要依法参保、合法参保。网上的代缴社保广告都不靠谱,千万别上当。

篇六: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市 2022 年上半年关注度最高的十大社保问题

 据《成都发布》2022 年 8 月 3 日消息:养老保险中断有什么影响?养老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 (一)单位缴费 or 个人缴费哪种更好 问:单位职工参保是不是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多? 答:无论灵活就业人员,还是单位参保职工,退休时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是一样的。养老待遇的高低主要与这些因素有关: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时养老待遇计发基数等。因此,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一样的哦!

 (二)养老保险中断有什么影响 问:之前我的社保中断了 2 个月,对我领养老金有什么影响吗? 答:社保中断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就是对养老金的影响。

 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的高低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长短相关,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累计越多,养老金越高。如果中断缴费时间越长,那么对应的累计缴费时间就会缩短,个人账户累计也会相对较少,最后拿到手的养老金也会越少。

 此外,如果社保中断缴费的时间过长,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那你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就要相应延后,一般情况下,需要延长缴费时间至满足条件才能领取养老金。

 (三)职工养老 VS 城乡养老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底有什么区别? 答:这两种是养老保险两个不同的制度,它们的参保对象不同、参保强制性不同、缴费方式及标准不同、退休年龄不同,但两者也有一些共同点,比如领取养老待遇时对累计缴费年限的要求都是满十五年,都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问:我妈妈下个月达到退休年龄了,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呀?养老金可以领多少呢? 答:

 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管理、技术岗位上年满 55 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 60 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金档次 问:听说城镇职工养老金有“档次”,五年进一档? 答:

 没有 5 年一个“档次”的说法。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高低与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

 计储存额、本人退休时养老待遇计发基数等因素有关,并不是按 5 年进一个档次计算。

 (六)养老保险缴费不足 15 年 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 15 年怎么办? 答: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 年 7 月 1 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延长缴费 5年,延长缴费时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开始计算;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缴费标准按本人申请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执行。

 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1 年 7 月 1 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不能一次性趸缴。

 (七)社保退费 问:我现在不想继续缴纳社保了,可以退钱吗?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 (2)出国(境)定居,已注销户籍; (3)已在其他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 (4)外国人回国或离职; (5)参保缴费人员、待遇领取人员死亡。

 (八)领失业保险金会影响养老金吗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会影响养老金待遇吗? 答:

 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是独立的两个险种,待遇互不影响。按照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个人账户金额多少、退休年龄的大小、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高低都有直接关系。累计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间越晚,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简单来说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所以,养老金与参保人是否申领过失业保险金无关哦! (九)社保关系转移 问:我在外省交了几年社保,现在回成都工作了,养老保险能转移到成都吗?怎么办理?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成都:

 1、本市户籍人员已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①我市单位参保职工男性不满 50 周岁、女性不满 40 周岁; ②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③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我市累计缴费满 10 年的;

 ④港澳台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本市为缴费时间最长所在地或最后最长缴费所在地的。

 温馨提示:省内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哦~ (十)离职后社保怎么处理 问:离职后,个人如何缴社保? 答:单位为离职员工办理停保手续后,员工个人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

 线上缴费:可通过 “成都社保”“四川税务”“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天府市民云 APP 等渠道缴费。

 线下缴费:从市本级参保单位离职后,可到金牛区税务局缴纳社保费;从区(市)县参保单位离职后,可到参保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

篇七:2022年个人缴纳社保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也一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人社厅发 (2022) 16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援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好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 三 项社保费"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1 一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来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 年 4 月至 2 "0 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棱缴。巳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 4 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四九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

 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企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强指导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参保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二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援缴险种及属期斗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 3 一

 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比你 注 动公开〉〈联系单位 z 人为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 ; 保险司〉人力资源牲命保障部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印发- 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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