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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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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6篇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6篇

篇一: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所属分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总行1996年确认的一级储蓄所,考虑到其符合本次下发的一级储蓄所条件,因此,这些一级储蓄所仍有效。二、各行此前确认的各个等级储蓄所如符合本次下发的三至二级储蓄所标准,经复审后可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储蓄所。三、凡在储蓄岗位工作满2年、4年(大专以上毕业分别为1年、3年)的储蓄人员,可直接参加等级管理实施后第一次进行的二至一级储蓄员的考试。四、总行1998年将继续验收一级储蓄所,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级储蓄员考核评定。验收时间和考试办法将另行通知。实行储蓄所和储蓄员的等级管理,是规范储蓄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要加强领导,严格程序,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的实施。附:一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网点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储蓄网点经营效益,防范储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所是指建设银行自办储蓄所和储蓄专柜,不包括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办事处和分理处。第三条储蓄所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储蓄所、二级储蓄所、三级储蓄所。一级为最高级,三级为最低级。第四条各等级储蓄所的考核确认权限是:一级储蓄所由总行考核确认,二级储蓄所由一级分行考核确认,三级储蓄所由二级分行考核确认。第五条储蓄所等级标准(见附件2)由总行统一制定,等级储蓄所匾牌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由考核确认行制作颁发。第六条储蓄所开业1年以上,方可参加三级储蓄所的评定,达到三级所标准1年以上方可参加二级储蓄所的评定,达到二级储蓄所标准1年以上方可参加一级储蓄所的评定。第七条各等级储蓄所的确认,均采取由下一级行自验申报(申报表附后),上级行核查审批的程序,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考核确认权限进行复审。第八条对开业时间2年以上仍达不到三级储蓄所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撤并。第九条储蓄所内人员如发生违规违纪、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具体见《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中的第七节),并且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该储蓄所1年内

 不得参加等级评定,已经取得等级的,取消其等级,1年以后方可重新参加三级储蓄所的评定。第十条经总行考核确认的一级储蓄所,分别给予所长及全所储蓄人员上浮一级工资。人员调出储蓄所或未保持一级储蓄所荣誉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第十一条各行成立由筹资、人教、会计等部门组成的储蓄所等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等级储蓄所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考核确认等工作。第十二条各级行要建立等级储蓄所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储蓄所等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达标升级办法同时废止。附: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标准一、储蓄存款三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人均250万元以上;二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5000万元以上,人均500万元以上;一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亿元以上,人均700万元以上。二、所容所貌储蓄所内外装修美观,符合总行CIS要求,配有良好的吸储设备及通讯设施。营业场地宽敞、整洁、明亮。储蓄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其中,三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40平米以上,二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60平米以上,一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80平米以上。三、服务功能所内储蓄种类齐全,开办《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种类及证券代理业务,严格遵守公告的营业时间。其中二级以上储蓄所必须实行柜员制和通存通取,开办储蓄卡业务、信用卡代理业务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一级储蓄所还必须开办外币储蓄业务。四、业务管理储蓄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储蓄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国家储蓄利率政策的行为,会计核算达到总行下发的储蓄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特别是重要单证、印章的管理严密,会计核算差错率及现金差错率分别控制在万分之四及百万分之三以下,无越权办理授权范围以外业务的现象如越权办理大额存款业务等,库存现金量控制在核定的限额之内。五、人员素质储蓄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品行端正,仪表端庄,使用规定的文明用语。业务操作规范、快捷。三级储蓄所的储蓄人员必须达到全行统一实行的持证上岗标准,其中所长的技术等级要在三级以上;二级储蓄所的储蓄人员要有一半以上达到三级储蓄员标准;一级储蓄所要分别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达到二级储蓄员标准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六、安全防范储蓄所必须设置符合要求、安全可靠的柜台及其他防卫设施,并配备自卫工具,要与附近有关单位建立联防。营业终了必须对储蓄所内外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所内无风险隐患。附: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申报表

 年月日-------------------------------------|所柜名称||现有等级||申报等级|||----|------------|----|------------||开业时间||营业面积||存款余额|万元||----|------------|----|------------|||人|一级员|人|三级员|人||人数|------------|----|---|----|---|||其中大专以上|人|二级员|人|持证上岗|人||----|------------------------------||业务种类|||----|------------------------------||申报单位||||||意见||||申报单位(盖章)||----|------------------------------|||||分行审核||||||意见||||分行(盖章)||----|------------------------------|||||总行批准||||||意见||

 ||总行(盖章)|-------------------------------------附:四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储蓄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储蓄柜台办事效率,实行储蓄人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人员是指储蓄网点人员、管辖行事后监督人员和业务检查辅导员。第三条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三级为最低级。第四条业务技术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是:一级储蓄员由一级分行推荐,总行考核审定;二级储蓄员由二级分行推荐,一级分行考核审定;三级储蓄人员由二级分行考核审定。第五条储蓄人员的业务技术等级考核由总行统一标准、统一命题,按不同的考核确认权限分别组织实施。第六条储蓄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级储蓄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部考核项目均达到相应标准后方予确认相应等级。取得的业务技术等级每两年由确认行复审一次。第七条考试内容包括:储蓄基础知识、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点钞、计息及翻打凭条五项。储蓄基础知识为笔试,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采用专用程序处理储蓄网点开办的主要业务品种和营业日(含月、季、年)工作流程。点钞、计息及翻打凭条三项为技能操作。第八条报考三级储蓄员必须达到全行统一实行的持证上岗标准;报考二级储蓄员必须达到三级储蓄员标准2年以上;报考一级储蓄员必须达到二级储蓄员2年以上。第九条各行成立由筹资、人教、会计等部门组成的等级储蓄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等级储蓄员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定等工作。第十条储蓄员等级证书由总行统一印制,由各等级确认行负责发放。第十一条获得各技术等级的储蓄人员,均实行相应的等级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其中对取得一级资格的临时储蓄人员,可与其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第十二条获得各技术等级的储蓄人员,如发生《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储蓄方面的违规行为,并且受到记过处理的,其业务技术等级将被取消,并且1年后方可重新参加初级考试。第十三条各行要加强储蓄员的等级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的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附:五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考试标准一、储蓄基础知识(一)试题范围:会计原理、银行会计、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计算机知识、英语、储蓄政策法规、储蓄所基本业务。

 (二)试卷种类:试卷分一级员卷、二级员卷、三级员卷三个种类。(三)考试时间:90分钟。(四)等级合格成绩:闭卷。满分100分,合格成绩80分。二、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一)试题范围:各类储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冻结、止付、没收、继承、过户处理、日(含月、季、年)终业务处理。(二)试题种类:试题分一级员、二级员、三级员三个种类。(三)考试时间:50分钟。(四)采取限时限量。合格成绩:80分。三、点钞(一)点钞指法:单指单张、多指多张,任选一种。(二)考试时间:10分钟。(三)等级合格成绩:单指单张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2,200张、1,800张、1,400张;多指多张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2,700张、2,300张、1,900张。四、翻打凭条(一)考试时间:为1分钟。(二)等级合格成绩:一至三级分别为50张、40张、30张。五、计息(一)考试时间:为20分钟。(二)等级合格成绩: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100分、95分、90分。附:六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申报表---------------------------------------|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在岗年限||申报等级||||-----------------------------|||单位及职务||

 |-----------------------------|(照片)||现技情|等级及评定时间||点钞|||||---------|----|----|----|||业术|储蓄基础知识||翻打凭条|||||---------|----|----|----|||务等况|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计息||||----|--------------------------------||业|||务|||自|||传|||----|--------------------------------||管|||辖|||行|||意|单位盖章||见|年月日||----|--------------------------------||分|||行|||审|||核|||意|单位盖章||见|年月日|---------------------------------------

篇二: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 2012〕 4 号

  苍溪县五龙中心卫生院 关于印发党支部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党内监督, 发扬党风民主, 报账党员 权力,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 强化监督机制, 密切党群干部关系,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增强党组织凝聚力、 战斗力。

 根据《县卫生局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苍卫党组〔 2011〕10 号)

 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个核心,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风监督条例》, 有依据、 有重点、 有步骤地开展党务公开工作, 保障党员 和职工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 参与权与 监督权, 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 探索并建立有特色、 有成效, 适合医院党务工作的党务公开机制, 围绕中心抓党建, 促进规范行医, 提高工作效率, 以病人为中心, 提供优质服务。

 二、 公开原则 ( 一)

 服务发展原则。

 坚持围绕医院工作中心, 服务大局,实行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有机结合, 充分调动党员 职工积极性。

 ( 二)

 依法依纪原则。

 坚持宜公开即公开,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风监督条例》 及党章、 党的方针政策要求, 依法依纪进行公开。

 ( 三)

 真实公开原则。

 坚持决策民主化、 党务公开化、 监督全程化, 保障党员 和职工的知情权, 落实党员 和职工的参与权,尊重党员 和职工的监督权。

 不回避矛盾, 不隐瞒事实, 做到内容真实可信, 结果公开公正。

 ( 四)

 注重实效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 增强针对性, 抓住特殊性, 把握及时性, 注重实效性, 做到既方便职工知情参加,又保障党员 干部民主权力。

 ( 五)

 积极稳妥原则。

 坚持建章立制、 科学安排、 拓宽渠道、

 规范操作、 逐步完善。

 三、 公开内容 ( 一)

 党组织决议、 决定及执行情况 ( 二)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 三)

 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 四)

 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 五)

 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 六)

 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 七)

 联系和服务党员 、 职工群众情况 ( 八)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 九)

 上级党组织和院支委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 公开形式、 时限和程序 ( 一)

 公开形式 1、 适宜党内公开, 通过党务会议、 党内文件、 党内通报等形式公开;

 2、 适宜院内公开, 通过党务会议、 党内文件、 党内通报等形式公开;

 3、 适宜社会公开, 采取院报、 医院网站、 内设党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

 ( 二)

 公开时限

 1、 长期公开。

 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 工作制度、 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效性、 固定性的内容进行公开。

 2、 定期公开。

 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进行定期公开, 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3、 分期公开。

 对动态性、 阶段性的工作, 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断公开, 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 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4、 即时公开。

 对临时性工作, 如干部考察预告、 任前公示、表彰奖励公示、 党员 发展公示等内容。

 应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

 ( 三)

 公开程序 1、 收集、 审核公开内容。

 责任科室依据公开目 录提出公开事项, 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报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2、 实施公开。

 按照公开形式和时限对确定内容予以公开;

 3、 反馈意见。

 及时收集党员 群众对公开情况的意见, 对收集的意见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

 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并将结果及时向党员 、 群众反馈。

 4、 登记归档。

 对公开的有关资料及时登记、 归档备查。

 二〇一二年一月 十日

 主题词:

 党务公开

  实施方案

 通知

  五龙中心卫生院办公室

  2012 年 1 月 10 日

 ( 共印 10 份)

篇三: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建设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中央及国家人事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 2-3 年,并实行定期考核,任职期间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进行定性考核),任期届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考核。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业技 轩 术人员任职期间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章考核前提 遘 和原则 第三条被考核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毁 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洎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沩 令、法规;遵守行纪行规,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雏 德,对学术问题实事求是。

 第四条凡因政治、经济或其  他问题受到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 斡 作如下相应处理:

 1.凡被依法判刑和受到开除公职、 迂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撤 潆 销行政职务的,其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取销,已经  聘任的予以解聘。

 2.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其专业技 敌 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3. 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 氰 任职资格可以保留,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 鲱 低聘。

 4.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一般不影  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对于认错态度不好的,应予缓 甫 聘。

 5.因各种问题在审查的,在审查期间可暂时保留 钝 其已经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尚未做出结论前 曦 ,没有聘任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经聘任的,待做 檀 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 畲 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既考核思想品 雯 德,又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坚持定量考核与 骆 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实 位 事求是的原则。既严格要求,一视同仁;又对不同专业不 犒 同岗位区别对待。

 第六条实际工作岗位与所聘专业技术 蒙 职务不同者,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1.确因工作需要, 盯 由组织调换工作者,按实际从事的岗

 位进行考核。

 2. 哐 因本人缺乏履行所聘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另行安 铙 排非本专业工作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考核。

 第 乱 三章考核范围 第七条凡在首次职称改革中已经获得专业 肀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属  考核范围。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考核:

 1.已离 薨 、退休和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考核时已到达离、退休年  龄的人员。

 2.在上一年度已获得任职资格现尚未聘任 挡 的人员(含从外系统调入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未聘任职 捺 务的)。

 第八条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领导兼 轨 任专业技术职务,如上一年度初以来已经过行政职务任期 泪 届满全面考核的,不作全面考核对象,只需将原考核的情  况作依据,填写好登记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有关 段 手续。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昙 条件和岗位职责,对受聘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任期内的 苗 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创新能力、 遑 学识水平和论文著作等七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  .思想品德。主要看学习时事政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菡方针、政策的情况;看坚持原则、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 团

 结协作及职业道德情况。

 2.工作成绩。主要看完成 笸 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看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涕 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作出的贡  献。

 3.业务能力。主要看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运用专业 枝 知识和基础理论,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 看在本职岗位上指导和组织科学研究、科技管理工作的能 向 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4.工作态度。主要看在业务技 ⅰ 术工作上钻研精神、合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

 5.创新 立 能力。主要看对本职工作开拓新业务、研究新途径、发展 ぜ 新观念的能力。

 6.学识水平。主要看具备本专业基础 帮 理论和业务知识的程度,看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在本专业 郫 工作中的应用及表现的业务水平情况。

 7.论文著作。

 炝 主要看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情况,或 靓 结合实际写出的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的质量。

 第五章组 匹 织领导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行政领 匀 导班子的领导下进行。总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人 D 事工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组员若干人,由总行人事部  负责人及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 酮 员组成。各级

 行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

 1.总行机关考 竣 核小组(包括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研究所)由  5-7 人组成,其中:组长 1 人,由总行考核领导小组组 忍 长兼任;组员 4-6 人,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屐 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及机关人事处有关人员组成。

 2. 卣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考 安 核小组由 7-11 人组成,其中组长 1 人,由分管人事工 绘作的行政领导担任;组员 6-10 人,由人事处负责人和 稗 在职的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点 其中:具有高级师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豫 。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 0 及专业支行的 残 考核小组由 5-7 人组成,其中:组长 1 人,由单位行政 版 领导担任;组员 4-6 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在职的具 透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具 モ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必须达到 2/3 爵 以上。

 第十一条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职责 1.总 嬖 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行系统考核、续聘工作的部署、 镓 指导、检查;负责对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和中级师进行 哙 综合考核,并负责写出综合评语。

 2.总行机关考核小 递 组,负责本行机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环 阁 节的工作,并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述职会议、群 瘛 众评议和群众定量测评的组织工作。

 3.各省、自治区 亻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总行直属院校的考核小组, 剩 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各 徨 环节的工作,负责本单位由总行直接聘任的高级师的分行 罚 聘任的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组 糠 织工作。

 4.各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和专  业支行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聘任的中、初级专业技 呔 术人员的考核各环节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由省行直接聘 耳 任的高、中级师的述职会议、群众评议及群众定量测评的 胱 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小组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 仞 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十 圄 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种方 煽 法,自我考核、群众考核、组织考核(考核小组考核)三 瘰 种形式。

 一、定性考核的三种形式 1.自我考核。由  本人根据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对自己在任期内的思想品德 牝 、政治表现和业务技术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价,写出书 鞣 面总结(述职报告)。高级师和中级师均在本单位群众会  上作述职报告。

 基层行、处的中级师在本单位的专业技  术人员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单位领导组织,考核 ╁ 小组派员参加。地

 州市分行、中心支行的高级师和机关的 庥 中级师在机关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幌 ,会议由本单位考核小组组织。专业支行的高级师、中级 糯 师在科级干部及中师以上群众会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本 o 单位考核小组组织。总行、省分行机关的高级师、中级师 粹 在本处室全体干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会议由处室领导组 珐 织,机关考核小组派员参加。

 助理师、员不在群众会上 诚 述职。

 2.群众评议。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述职 男 报告、工作情况及所提交的成果,由群众(参加榜职会议 繇 人员)对其进行评价。群众评议情况由单位领导或考核小  组进行综合。助理师、员不进行群众评议。

 3.组织考 々 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自我鉴定及所提交的成果、 邂 群众评议意见、基层行(处)和省行处(室)领导鉴定,  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聘任意见。

 二、定量测评记分考核 定量测评考核是考核项目(测评因素)的标准内容尽可能 睃 定量化,并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各档次的记分幅度和诸测 内评因素的加权系数。测评时,根据被测评对象的具体情况 霸 和表现,对照测评记分标准,给被测评对象的各考核项目 潭 以恰如其分的分数(百分制),各考核项目所得分数的加 踉 权平均数即为考核结果。(测评记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薤 )

 定量测评考核,分自我测评、群众(参加听述职报告 ク 的

 人)测评、组织(考核小组)测评三种方式。三种测评 罡 方式所记分数的加权平均数即为综合测评结果。

 第十四 癞 条定量测评考核项目、测评方式的加权系数见表。

 第十 洇 五条考核结论。考核小组根据定量测评得分情况作出结论 响 。凡综合得分在 100-90 分之间者为优秀;综合得分 父在 89-75 分之间者为称职;综合得分在 74-60 分  之间者为基本称职;综合得分在 60 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进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续聘、缓 愚 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称职者续聘; 恤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黄牌”警告,指出不足,帮助改进 沌 ;对不称职者应解除聘约,缓聘或低聘,也可降低一级以 财 上工资。

 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考核对象,若本人有不 扇 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考核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考核  程序 第十七条高级现、中级师的考核分五步进行:

 第 啡 一步自我考核。由被考核者写出书面总结,填写考核登记 叻 表中的有前栏目。

 第二步提交资料。被考核对象向本单 驳 位考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提交考核登记表、业务或科研成果  、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三步群众评议和群众测评。由本 р 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群

 众听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并对其进 瑰 行评议和定时测评打分,将评议的综合意见和测评分数填 辗 入登记表。

 第四步组织考核。首先由基层行处或业务部  门领导进行鉴定,再由相应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写出评 芈 语,并进行定量测评考核。

 第五步按人事管理权限,由 碓 相应单位的人事部门和领导分别签署意见。

 第八章附则 刁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由人事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本 拯 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篇四: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2017 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税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单位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下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部门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政法系统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五条 所辖企业编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

 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变动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保健补贴)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表彰奖励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系统内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七条 管辖范围内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需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 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金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总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离退休人员普

 遍发放的补贴)。

  对于只有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5 元;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人员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等项目的农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 所管辖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 0.5 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员所在党支部研究,报单位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单位发展的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是,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上交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支委会集中上交上级单位党委。

  第十五条 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凭证向流入地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及时办理组织关系变动的单位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支部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支部补交党费。对于管辖范围内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支部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收纳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所属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 1000元以上(含 1000 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

 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支部代收,到账后上报单位党委,再通过县委、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报党委备案后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单位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地级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的 5%),留用 80%;省直部门党委,上交省委 30%(包括上交中央的 5%),留用 70%。垂直系统中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缴纳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 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

 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委和单位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委(地级市组成部门党委)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0%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可留存党费的单位基层党委每半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70%上缴县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其他单位党委、基层支部必须全额上缴党费。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支部及有党费留存的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每半年一次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能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使用党费要向所帮扶农村、业务指导街道社区及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支部倾斜。

  第二十六条 单位离退休老干部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老干部支部,作为离退休支部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单位所辖非公企业党支部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企业党组织,作为非公企业组织党务活动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单位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单位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报、后使用的原则,拨付手续必须完备。书面填写使用申请报告或党费使用审批单,经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党委讨论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单位党委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单位党委下拨的党费,基层支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费由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中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具体科室承办。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部门、承办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单位党委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单位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单位基层委员会必须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单位党委和县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支部通报。党支

 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党委委员会向上级党委申请,原则上可按收缴党费总额 30%的比例留存党费。所留存的党费要按照党费使用原则和范围,制定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十条 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细则自 2017 年*月*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细则由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并以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为准。

篇五: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施行新调整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

  关于施行新调整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 工业新区工委党务工作部, 市直各党(工)

 委:

 最近, 中组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 确定从 2008 年 4月 1 日起, 施行新的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办法。

 省委组织部也对此做出了专门部署。

 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 现就我市的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要把握政策, 明确标准

  这次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为: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以及除住房补贴、 交通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以外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固定部分” 是指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 岗位(职务)

 工资、 技能工资、 岗位(职务)

 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 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1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 是指:

 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3、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 不按月取得收入(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

 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 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2

  6、 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5—1 元。

 具体执行标准, 由各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7、 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 果园、 鱼塘、 海域、 滩涂、 渔船等经营项目及从事规模种养殖、 有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 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 自觉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 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8、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 可以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 对在流入地就业的, 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 其中, 有固定收入的, 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 0. 2 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 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 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 其交纳党费的数额, 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3

  11、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逐级转交中组部, 由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 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13、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14、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15、 市委直属的基层党(工)

 委, 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各高等院校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16、 各市区党委、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新区党工委和市委直属的其他各党(工)

 委, 每半年要向市委缴纳一次党费。

 具体上交比例为:

 各市区委按本地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30%上交市委(试行到 2008 年底)

 ;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工委按本地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40%上交市委; 市委直属其他党(工)

 委按本系统、 本单位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60%上交市委;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党委按照本地本系统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交市委。

 4

  上交市委的党费要分别于每年的 6 月 15 日和 12 月 25 日前, 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开户行:

 交通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0149029490)

 , 并报送《上缴市委党费报告单》 , 不得少缴或拖延。

 年底, 还要同时报送本年度《党费收支、 结存情况表》 。

 二、 要严格程序, 规范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2、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 老干部党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的自有留成部分, 由其上一级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管理, 用于老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

 5、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要坚持实行大额党费开支报告预批制度,在市直单位, 对同一开支项目, 市委机关工委、 工业工委和建设工委超过 5000 元、 其他市直党委超过 2000 元的, 使用前必须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

 5

 6、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其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要完善制度, 严格管理

  1、 专人管理制度。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 严格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会计人员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出纳可由财务机构人员兼任。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 收支存储制度。

 党费要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收取基层党组织交纳的党费时, 要统一开据市委组织部印制的“党费收据” 。

 对每一张党费支出发票, 要做到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 手续齐全方可入账。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3、 定期核准制度。

 每年年初, 要以支部为单位对所属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进行核定。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6 要随时进行核准,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 党费报告制度。

 要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审议和监督, 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各市区、 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及市直各单位党(工)

 委, 每年 2 月底前, 要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上年度党费的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情况;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5、 监督检查制度。

 要定期对基层党组织上交党费情况进行通报, 每半年要对本市区、本系统、 本单位党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及时总结经验, 提出改进意见。

 市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市区、 各单位的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同时要作为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 要加强领导, 强化宣传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务必高度重视, 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严格按照上

 级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细化标准, 明确责任, 落实措施,

 7 认真做好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市区、 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组织部门及市直各党(工)

 委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指导, 严格使用审批手续, 切实搞好监督检查, 确保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不出问题。

 要进一步做好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

 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基层党支部, 传达到每一名党员。

 要充分利用党报、 广播、 电视、 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 努力使党员人人知晓。

 对于农民党员、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中的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等, 可采取印制宣传单、 卡片、 明白纸等方式, 把相关的条款发放到这些党员手中, 使他们都知道自己应当如何交纳党费。

 要通过多种形式, 了 解党员对新的党费文件颁发后的反映, 了 解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做好答疑释惑工作。

 新的党费收缴标准,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党员交纳党费不足部分, 应一次性补齐。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由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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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中国建设银行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的实施细则》

 ------------------------------------------------------------------------------ 作者:

 管理员

 日期:

 2014-07-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 3 号)

 和有关问答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 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采取有力措施, 努力实现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

 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 是指: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 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 如:

 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 审计补贴、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 公安值勤岗位津贴、 密码人员岗位津贴、 信访岗位津贴、 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 住房提租补贴、 通讯补贴、 交通补贴等), 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 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

 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 岗位(职务)

 工资、技能工资、 岗位(职务)

 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是指:

 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

 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 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 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 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 住房补贴、 加班补贴、 误餐补贴、 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主、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 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 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 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 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 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 离休干部护理费等)、 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 住宅电话补贴、 交通补贴等)、 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 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 5 元;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 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 果园、 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 要自觉、 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 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 下岗失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

 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 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 其中, 有固定收入的, 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没有固定收入的, 每月交纳党费 0. 5 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通常情况下, 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 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 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 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 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 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 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 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 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 其交纳党费的数额, 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 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

 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自愿一次交纳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

 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

 具体办法是:

 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 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 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

 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 各省辖市党委, 每年上交省委 20% (包括上交中央 5%), 留存 80%;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国资委党委, 省消防部队、 警卫局党委, 上交省委 30%(包括上交中央 5%), 留存70%。

 铁路、 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 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 2 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 区)

 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县(市、 区)

 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 由各省辖市委,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 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 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 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 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 50%比例, 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 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 都要坚持先审批、 后使用的原则, 批件齐全, 手续完备。

 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 经主管党费的处(科)

 室审查提出意见, 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 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 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 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按照规定管好、 用好党费。

 各级组织部门、 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 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职能处(科)

 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

 办, 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党费帐薄、 凭证、 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 妥善保管。

 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 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 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

 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 党性强、 作风正, 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

 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要坚持先培训, 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 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 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 由移交人、 接替人、 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

 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 连续记帐, 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国资委党委每年 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县(市、 区)

 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 1 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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