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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0篇

| 来源:网友投稿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0篇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违法违纪案例张 梅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提供会计信息或鉴证服务,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0篇,供大家参考。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0篇

篇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职业道德和会计违法违纪案例 张

 梅 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主要提供会计信息或鉴证服务, 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所以, 会计工作者在提供信息或鉴证服务的过程中, 除了 必须将本职工作置于法律、 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 还必须具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水准。

 本课程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和会计违法违纪案例两部分, 在介绍会计职业道德具体内容和列举会计违法违纪具体条款及法律责任之后本课程列举了 近年来国内外会计界发生的典型案例并加以剖析, 或正面引导, 或反面警讯, 便于会计人员感同身受, 从而营造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并警示会计人员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

 一、 会计职业道德 (一)

 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 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 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这些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时常发生冲突。

 会计职业道德可以配合国家法律制度, 调整职业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会计职业道德允许个人和各经济主体获取合法的自身利益, 但反对通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获取违法利益。

 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 会计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 是为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

 市场经济的客观性是通过价值规律表现出来的。

 任何社会和个人, 对于客观经济规律, 只能在认识的基础上,去主动适应、 掌握和运用它, 而不能去改造它, 更不能违背它。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作为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 计量、 记录和报告的会计, 会计标准的设计, 会计政策的制定, 会计方法的选择, 都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经济规律和要求。

 正由于人们面对的是共同的客观经济规律, 因此,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附于历史继承性和经济规律, 在社会经济关系不断的变迁中, 保持自己的相对稳定性。

 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制度能够容忍虚假会计信息, 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主体会允许会计人员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诚实守信、 客观公正等是会计职业的普遍要求。

 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职业道德是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客观要求。

 从受托责任观念出发, 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会计不仅要为政府机构、 企业管理层、 金融机构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 而且要为投资者、 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

 会计因其服务对象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所以会计职业道德的优劣将影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可见, 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会计职业道德必将受到社会关注, 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

 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任何一种职业道德的形成都是通过长期的职业活动实践逐渐形成的。

 会计职业道德亦是如此。

 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是随着会计职业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

  会计史学家认为:

 “我国‘会计’称号的命名, ‘会计"的职称均起源于西周时代。

 ……司会是专掌会计的官员, 其所属官员中也初步有了会计与出纳的分别” 。

 会计职业产生的初期, 会计职业关系和职业利益尚不复杂。

 这时人们对会计职业行为的要求是较为简单的, 会计职业道德尚处于萌芽阶段。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会计职业实践活动不断丰富和深化, 会计职业关系也日趋复杂, 人们对会计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也逐渐明确, 促进了会计职业道德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后, 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散见于各种财务会计行政规章制度中:

 1961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 》 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奉公守法、 以身作则,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遵守财经纪律。

 对于一切不合制度、 不合手续的开支, 事前有权拒绝支付, 事后有权拒绝报销。

 ”

 1963 年国务院颁布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 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国家的政策、 法令、 制度, 积极钻研本行业务,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会计人员隐瞒真相, 弄虚作假, 谎报数字, 篡改账目, 分散资金,贪污盗窃, 营私舞弊的, 应分别情况,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依法惩处”。

 可见, 我国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对会计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984 年 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中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树立全局观点, 遵纪守法、 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 实事求是, 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述这些规定明显地体现了国家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1985 年 1 月 21 日, 六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 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1993 年 10 月 31 日,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进行了原则规定,如独立、 客观、 公正、 保守秘密等。

 1996 年 6 月, 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首次较系统地提出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内容包括:

 (1)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 严谨的工作作风, 严守工作纪律,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 努力钻研业务, 使自己的知识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 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5)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6)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 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 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8)财政部门、 业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 晋级、 聘任专业职务、 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 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 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1996 年 12 月, 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明确地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999 年 10 月 31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 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提高业务素质。

 ”首次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写进了《会计法》。

 从上述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产生与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 会计职业道德受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 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也影响着人们的职业道德观念。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会计职业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职业活动的内容更加丰富。

 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也在扩展和深化, 由过去单纯的记账、 算账、 报账逐步转变为参与决策、 实施监控、 改善经营、 提高效率等全过程管理。

 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逐步提高, 人们对会计工作日益重视, 会计职业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越来越明显。

 为此, 要求会计工作者承担更多的会计职业责任, 例如,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要求会计工作在强化管理和参与经济决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从而提出了以会计人员应提高技能、 强化服务、 参与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职业关系的变化也促进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发展。

 会计职业关系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中与内外部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包括单位内部关系和单位外部关系, 单位内部关系主要有会计从业人员与单位负责人、 决策当局、单位内部各部门和会计机构内人员之间的关系。

 单位外部关系有会计从业人员与外部各服务对象的关系, 如与委托人、股东、 债权人、 社会公众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关系。

 会计职业活动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使会计职业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所以, 企业资产所有者、 债权人和经营者及社会公众都十分关注会计从业人员“生产”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可靠性。

 人们对会计工作质量的期望和要求日益提高, 促使会计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 坚持准则、 客观公正等, 始终保持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 从而促进了会计职业道德的不断发展。

 (三)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和作用 1.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会计职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 其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自身的特征:

 (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般的职业道德侧重于人们的行为动机和内心信念的调整, 通常只对那些最低限度的要求赋予强制性。

 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是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业规范, 而不是仅仅去追求内在精神世界的高尚和完善。

 为了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调整职能,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纳入了会计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 我国的《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都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

 当然, 会计职业道德的许多非强制性内容仍然存在, 而且也在发挥着作用。

 如, 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提高技能、 强化服务、 参与管理、 奉献社会等内容虽然是非强制性要求, 但其直接影响到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职业的声誉, 也要求会计人员遵守。

 (2)

 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会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会计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联系。

 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职业道

 德的过程中, 往往会受到利益因素的驱动。

 由于会计人员的利益取决于经济主体的利益, 当个人利益、 经济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出现矛盾时, 如果会计人员与经济主体利益协调一致, 忽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便产生了会计职业道德危机。

 在会计确认、 计量、 记录和报告的程序和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等职业行为上的任何变化,都会导致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方利益受到直接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从事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 也容易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

 因此, 会计职业的社会公众利益性, 要求会计人员客观公正, 在会计职业活动中, 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准则, 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2.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其作用是其他会计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例如, 会计法律只能对会计人员不得违法的行为作出规定, 不宜对他们如何爱岗敬业、 提高技能、 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 但是, 如果会计人员缺乏爱岗敬业的热情和态度, 没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达到真实、 完整的法定要求。

 很显然, 会计职业道德可以对此起很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

 (2)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

 动机是行为的先导, 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

 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 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

 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如诚实守信、 客观公正等, 引导、 规劝、 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遵循职业道德要求, 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3)

 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 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 可靠的会计信息, 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

 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 不可靠的会计信息, 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 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 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4)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

 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 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

 倡导会计职业道德,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 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 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 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和国际上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 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 ...

篇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

 七、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 分析、 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 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 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 分析、 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 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析、 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 分析、 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分析、 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课程讲义】

 一、 概述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笔试城市)

 的综合题, 绝大部分就是案例分析题, 分值相对而言比较大(2006 年为 37 分, 2007年为 42 分, 2008 年为 50 分), 且是众多考生最怕、 最头疼的一种题型。

 一般命题时有:

 (一)

 一问一答(相关知识点来自同一章或不同章)

 教材第一章(单独)、 教材第一章与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都可以综合出题;

 教材第二章(单独)、 教材第二章与第一章、 第三章可以综合出题;

 教材第三章(单独), 教材第三章与第二章、 第一章可以综合出题;

 教材第四章(单独)、 教材第四章与第一章可以综合出题 (二)

 一问多答

 这种题型难度相对大些, 不容易找出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 一定要注意阅读题目。

 【解题技巧】

 (一)

 熟悉各类法规规范的原文、 释义, 能尽量能原条款写出最佳, 即使不能原条款写出, 也要注意一些关键词不能不写或写错。

 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误写成“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就不会得分; 再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错误写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就不会得分。

 (二)

 深入理解题中的隐藏知识点(雷点), 分析数据、 人员、 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找出答题中的要害点。

 (三)

 按规范答题。

 阅卷时是按答题点评分的。

 (四)

 针对 2007 年、 2008 年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城市)

 采用试卷与答题纸分开的形式, 笔试城市的考生应注意题目的多次阅读(建议粗读、精读、 细读), 如 2009 年还继续采用这种模式, 可适当在试卷的题目中圈点、圈符号, 以引起自己答题的注意关键点。

  二、

 【例题 1—7—1· 综合题】

 资料:

 光华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 2009 年度发生了以下部分事项:

 (1)

 2 月 15 日, 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 收到发票后, 经办人员王某

 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 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 要求对方重开。【原始凭证发生金额错误咋办? 】

 (2)

 3 月 20 日, 公司从事收入、 支出、 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一下其工作, 并按规定办理了 交接手续。【出纳不得干哪五个? 】

 (3)

 5 月 12 日,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 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 使该岗位一岗两人。【会计工作岗位能否一岗多人? 】

 (4)

 6 月 18 日, 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 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 为由, 予以了 拒绝。【能否拒绝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 】

 (5)

 9 月 26 日, 公司供销人员钱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 1500 元, 同时将多余现金 500 元退回给出纳员李某, 李某随即退还给钱某 2000 元借款收据。

 【能否退还借据? 】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退回金额错误的发票, 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2)

 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 成本、 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3)

 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 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4)

 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的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5)

 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 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

 该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顶替吴某兼管收入、 支出、 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 的规定,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会计工作岗位并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

 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财政、 审计、 税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5)

 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还借款收据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 职工借款凭据, 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 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 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例题 1—7—2· 综合题】(2007 年考题, 分值 14 分)

 (一)

 资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是一家国有大型控股企业。

 2007 年 4 月, 甲公司所在地财政局在对其进行会计检查时, 发现甲公司发

 生下列事项:

 1. 2006 年 3 月, 公司董事长程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因为总会计师与董事长在会计工作上意见不合, 会议决定由总经理主管财会工作, 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6 年 5 月, 公司会计科负责存货明细账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因病请长假。

 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 主管财会工作的总经理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张某的工作, 并指示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2006 年 6 月, 公司出纳员王某通过同学关系, 收回乙公司欠款 4 万元。该欠款属于已被注销的坏账。

 董事长程某指示王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以备业务招待之用。

 4. 2006 年 8 月, 会计科长退休。

 经总经理提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会计科科长。

 5. 2006 年 12 月, 针对公司产品滞销、 年度经营亏算已成定局的情况, 董事长程某指使会计科科长李某、 会计孙某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 确保“实现” 年初定下的盈利目标。

 李某与孙某遵照办理。

 6. 2006 年 12 月, 公司采购员吴某出差借款 2000 元, 填写借条时误写为3000 元, 所以采用了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会计科长李某签字后入账, 并将此借条单独保管。

 7. 2007 年 2 月,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经理、 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 董事长程某因出差在外, 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8. 会计人员谢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通过伪造学历证书骗取了免试资格而取得的。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会计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1)

 公司董事会决定由总经理主管财会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

 公司总经理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张某的会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

 公司董事长程某指示出纳王某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入 4 万元, 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如不符合规定, 财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4)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

 公司董事长程某指使会计科科长李某、 会计孙某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 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

 公司对采购员吴某出差借条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7)

 公司董事长程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8)

 所在地财政局对于谢某骗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如何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不符合规定。(0.5 分)

 根据规定,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0.5 分);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

 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 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0.5 分)。

 总会计师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甲公司应由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工作, 不应再设主管财会工作的总经理(0.5 分)。【2 分】

 【考点】

 总会计师的职责与地位 (2)

 符合规定。(0.5 分)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 可以是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0.5 分)。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王某兼任存货明细账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的工作, 不违背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岗位)

 相互分离的要求。【1 分】

 【考点】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3)

 不符合规定。(0.5 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规定, 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 核算, 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 核算。

 账外设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0.5 分)

 根据《会计法》 规定, 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私设会计账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0.5 分),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0.5 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0.5 分);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0.5 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分】

 【考点】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4)

 不符合规定。(0.5 分)

 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0.5 分),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的经历(0.5 分)。【1.5 分】

 【考点】

 会计人员的管理 (5)

 属于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0.5 分)

 根据《会计法》 规定, 对于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董事长程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5 分);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 5 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0.5 分);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触犯。(0.5 分)。【2 分】

 【考点】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6)

 不正确。(0.5 分)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0.5分)。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 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0.5 分)。

 收回借款时, 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 不得退还借款收据。【1.5 分】

 【考点】

 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与审核 (7)

 公司董事长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0.5 分)。《会计法》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 还应当由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董事长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负责单位全面工作, 应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1 分)【1.5分】

 【考点】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8)

 用假学历、 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的规定, 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0.5 分)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

 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

 的(0.5 分), 自毕业之日起 2 年内(含 2 年)(0.5分), 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1.5 分】

 【考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例题 1—7—3· 综合题】(2008 年考题, 分值 12 分)

 1. 2008 年 3 月, 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该市某大型企业甲(国有)

 的会计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

 (1)

 2007 年 1 月 10 日, 甲企业收到一张应由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甲企业的会计人员 A 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了账务处理, 并保存该原始凭证; 同时应乙企业的要求将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乙企业用于账务处理。

 (2)

 2007 年 3 月 6 日, 新上任的厂长张某安排符合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的儿子 B 担任本企业的财务科长。

 3 月 20 日, B 与原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人事科长进行了监...

篇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 所谓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

 会计中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 构成了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本文分三部分来写。第一部分陈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写我国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结尾篇关于我们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关键字: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看, 则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会计法》 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 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

  2 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分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现状

  一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 1997 年起任总经理。2003 年12 月因公司业绩突出收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灭、灭失严重。

 3、3 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 3 年的账面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分析上述情况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上述资料中的 1、2、4 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 3 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

  3 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的补救措施。

 3、上述第 4 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 5 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 、2003 年 12 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王某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发现业务员李某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和张某提供的购货发票存在问题李某的住宿费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张某提供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审查是伪造的发票 王某应如何处理?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2、本案中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仔细研究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认为的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是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 对于张某所提供的伪造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 年 12 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 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 年 4 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根据规定给与如下处罚 1、对于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

  4 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2、对于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三、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1)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针对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新会计分支。

 作为一种学科 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 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事务所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法务会计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例如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一一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 美国普华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作证。由此可见 研究与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的基本会计法律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

  (2)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会计诉讼案例 历来是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最为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发生都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而且每一个重大诉讼案例的背后

 总是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要么是会计理论滞后于实务使得会计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应有的新法规 导致了会计实务界的失误: 要么是会计实务界对现有的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 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会计诉讼案例寻求其产生根源及对策已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最好方法。通过会计案例加强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是妥善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3)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当前我国在设立会计监管部门时主要强调的技术管理其次强调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会计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协调上 并对一些违规、 违纪现象进行行政处罚。这些技术标准是判断会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是非常必要的。然而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 我国的会计监管要逐步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协调上。

  5 一旦遇到诸如会计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在会计监管部门中设立法律监督分支机构 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 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1997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1996 [6] 刘文华、荆新 《财务会计违法与法律责任认定实务全书》  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0 [7] 陈冰 《会计法律及案例分析》 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 [8] 于久洪 《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全书》  吉林电子出版社 2003 [9] 张申秀 《新地税业务手册》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篇四: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文日期:

 1999 年 10 月 31 日 实施日期:

 2000 年 7 月 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1999 年 10 月 31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公布, 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 年 10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会计核算

 2-5 第三章

 公司、 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5第四章

 会计监督

  5- 7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人员

 7-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8-9 第七章

 附则

  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 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 2 月3 1 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 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 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并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 明细帐、 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 缺号、 跳行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会计帐簿的登记、 更正,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 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并将变更的原因、 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 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 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 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 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 计量和记录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 费用、 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随意改变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 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二)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 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

 随意改变费用、 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 多列、 不列或者少列费用、 成本;

 (四)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 分配方法, 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 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二)

 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

 财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 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 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 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

 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

 (三)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

 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 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 审计、 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 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 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任免程序、 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帐,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篇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1.0 精选制度整理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2020- -6 6- -8 8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章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转移收入的; (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五条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项目考察论证失职,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失败的; (二)合同签订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或未按规定扣收质量保证金的; (四)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 (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取得拆迁补偿款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模、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验收的;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对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七条

 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 (二)超比例、超范围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的; (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通过转账支付的; (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的; (五)向在岗员工支付代办手续费的。

 第八条

 违反应收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列支其他应收款的; (三)长期不归还临时借款的; (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的; (五)单位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超过规定期限未清理完毕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未同步处理相关挂账费用的; (七)诉讼费垫款长期不清理,且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支其他信贷资金的。

 第九条

 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的; (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 (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 (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的; (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他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 (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的; (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

 第十条

 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贴、补助的; (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 (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 (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 (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的; (二)抵债资产自用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后资产仍闲置(包括出租)的; (三)抵债资产处置拍卖佣金高于规定比例的; (四)未按规定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未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定资产核算范围,逃避费用管理的; (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节利润的; (四)利用不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的; (五)购置固定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六)将固定资产无偿让渡他人使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报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批注

 [m1]: 资产管理部分虽有相关论述,但侧重点略有不同。在处分档次上,资产部分直接从警告开始,财务部分从经济处罚开始,二者是否需要一致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外出租房产,约定租赁期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混乱,导致财产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理的。

 第十四条

 违反应税事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形成税收罚款、滞纳金,损失较大的; (二)未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四)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权利丧失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七)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税款的; (八)重要涉税档案资料丢失的。

 第十五条

 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资本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未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报董事会)批准,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的;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二)违反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股金分红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资本溢价的; (五)以贷款资金入股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实施股权转让,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进行利益输送的; (七)二级资本债发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条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漏报、瞒报需监督或审计财务项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

 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私设会计账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金额错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误,未及时纠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第四条

 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条

 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已报废、已损失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造成经营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责令改正或退回违规所得,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发放超过一年期利随本清贷款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二)承担风险的理财业务未作为自营业务管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表外资产退出表外登记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政策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应付利息和应收利息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按规定核算辞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监管规定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买卖、应收款项类资产买卖、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或未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交易对手联合掩盖业务实质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八条

 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批注

 [U2]: 建议放到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四)隐匿、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的;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的; (六)违规冲账的; (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表外业务,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未按规定披露,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的表外业务未及时纳入表内核算管理的; (八)违规将表内业务在表外核算的; (九)违规将表内资产转入表外核算或将表外资产违规退出表外,掩盖资产真实情况的; (十)违规办理业务,帮助交易对手隐匿业务事实,违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三节

 违反会计内控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违反会计内控制度,对票据、凭证、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

篇六: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工作由硇违法行为及行政、 法律责任搽析●徐德芳①许克敏①1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表现和原因当前, 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1)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如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等; ( 2)伪造、 编造、 故意毁灭会计资料; ( 3)利用虚假会计资料损害国家、 社会或他人利益;( 4 )利用职权贪污、 侵占、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 ( 5)一些单位领导人唆使、 默许会计人员进行违法活动或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笔者认为, 上述违法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是:

 ( 1)有法不依; ( 2)在会计工作上存在各种各样错误认识; ( 3)缺乏法律责任意识; 《4 )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 5)执法不严。2会计行政、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名誉、 财产或人身的惩罚。

 会计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侧重对人的处罚, 只适用于严重的违法( 犯罪)行为; 行政责任侧重对名誉、 财产处分, 适用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处分在作出后还可以撤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适用, 有时是根据行为的“质” ;有时是根据行为的“量” ; 有时“质” 、 “量” 综合考虑。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合并采用。

 一般原则是“刑事责任优先” 。

 在财产处罚上, 行政责任适当抵免刑事责任。

 无论适用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 均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序、 方式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自由裁量” 或类推适用法律责任, 处罚结果不能畸重畸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 1)单位领导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2)财会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 3)涂改、 伪造、 毁灭账表、 凭证的; ( 4 )阻挠、 抗拒检查的; ( 5)屡查屡犯的; ( 6)情节、 后果严重的。目前, 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 对他们的性质及法律责任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论。

 在此, 笔者就会计工作。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原则谈谈个人的看法。

 ( 1)贪污、 侵占行为及责任。

 贪污、 侵占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①对单位收入不入账或另设小金库, 由于别人占有、 私分; ②开“大头小尾” 发票收取现金、 归为已有; ③收取转账支票不入本单位账户, 而转到其他单位账户, 套取现金,归为己有; ④会计人员收取现金不及时入单位账户, 而以个人之名存人银行, 占有储蓄利息; ⑤会计人员与经办人勾结虚报冒领。

 如果上述贪污国家资金或侵占单位资金的数额超过50 0 0 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处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占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lO 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处①河南省针灸推拿学校洛阳4 7 10 0 3・24 ・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贪污、 侵占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主管单位应根据情节, 给予开除、 撤职、 降级等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也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如对公款私存的, 可给予警告和处以相当于存款金额30 %一50 %的罚款。

 ( 2)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行为及责任。

 对行为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5万元以上), 可处3年以上lO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构成犯罪的, 可给予行为人警告、 记过、 降职等行政处分或行政罚款。

 ( 3)伪造、 故意毁灭会计凭证的法律责任。

 对制作假账、 恶意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要根据行为人的目的和具体侵害的社会危害来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伪造、 故意毁灭会计凭证的非法目的主要有:

 偷税、 骗取荣誉、 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等。

 如果伪造会计凭证意在偷税, 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 可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由税务、 审计或财政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当于本人1个月 工资以上的罚款,并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对伪造会计凭证骗取贷款及凭证的, 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其他违法行为, 如:

 多头开账户、 高息存款、 工作失职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重大损失等, 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或警告、 记过处分。

 对多次违反财会法规, 屡教不改的会计人员, 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注销其会计证和取消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处罚。3采取措施. 把会计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是警诫行为人和社会公众, 制止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行之有效的手段。

 结合现状, 笔者认为, 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 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要做到这点, 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首先, 对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法律责任意识, 使其认识到靠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是愚蠢而危险的, 以身试法, 必然是得不偿失。

 其次, 健全法规。

 目前, 实行的部分法规中, 只有应该或禁止的行为性规定, 一旦追究责任则无所适从, 适用相关法律又容易产生不确定性或弹性较大。

 对此, 立法部门在制定法规时, 应设定具体、 明确易于操作的法律责任条款。

 对现行责任不全的法规, 可作补充规定。

 再次,加强审计、 监督。

 各级财政、 审计等职能部门对各部门会计工作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对国家和社会而言, 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而不仅仅是职权。

 财政、 审计机关须深入、 细致地开展工作,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防患于未然。

 对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害结果的, 要坚决依法处罚; 对严重违法或犯罪的, 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处理。【收稿日 期2 0 0 0 —0 6 —0 6 l( 编辑崔洪波)20 0 0 年第8 期‘中国卫生经济'第19 卷( 总第210 期)  万方数据

篇七: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章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

 会计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如 1999 年 10 月 31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 《注册会计师法》 。

  (二)

 会计行政法规。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 《企业会计准则》 。

  (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经常考)

 是根据《立法法》 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 2001 年 2 月 20 日以财政部第 10 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六个方面)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 《企业会计制度》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 个)

 、 《企业会计准则__应用指南》 。

 (四)

 地方性会计法规。

 是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记忆方法:

 1 会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特点是《***条例》

 2 会计规章的特点是《****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除外,它是会计规范性文件). 3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特点是《****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___具体准则》 和《企业会计准则__应用指南》 ).

 ☆☆考点:

 会计计量属性:

 计量属性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 主要包括历史成本、 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历史成本:

 用于初始计量, 除以个别情况下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外, 均应用历史成本原则, 此为最基本的原则

 公允价值:

 同时用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主要用于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

 可变现净值:

 只用于后续计量, 准备处置的长期资产以及流动资产(主要是存货)

 使用可变现净值进行计量, 如果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价值

  现值:

 只用于后续计量, 准备长期使用的资产价值使用现值。

  重置成本:

 会计不用重置成本作为基础, 评估师用重置成本作为评估基础 ☆☆考点: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一)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 完整, 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 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

 财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对违反《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应用举例】

  ☆☆考点: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包括会计凭证、 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

 它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各企业的主要档案之一。

 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 以备随时查阅, 满一年后, 有单独档案部门的, 同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会计档案经管人负责登记。

 会计档案的调阅 1、 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 要经主管会计同意; 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 并经会计主管或企业领导人批准;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调阅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 需要复印的要经本企业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 划、 涂、 抹, 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会计档案的销毁 :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要按照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 严格审查, 对其中未了 结的债权、 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 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 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领导审查, 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 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销毁清册一式三份, 分别由档案、 财会、 上级主管单位保留。

 ☆☆考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

 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 内, 办理注册登记。

  (2)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 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 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90 天

 (4)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 应变更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实行属地原则 ☆ ☆考点:

 《会计法》 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都要求,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

 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设置会计帐簿、 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 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 “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 个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 个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考点: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

  (2)

 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 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 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给予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任免程序、 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

 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帐,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 调离工作岗位、 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 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 级别。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

 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 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

 1、 单位规模 2、 业务收支简繁 3、 经营管理需求 ☆☆考点: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 全国范围内有效

 (1)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2...

篇八: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法律责任案例 一、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 1997 年起任总经理。2003 年 12 月因公司业绩突出收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 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 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灭、灭失严重。

 3、3 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 3 年的账面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分析上述情况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1、上述资料中的 1、2、4 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 3 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的补救措施。

 3、上述第 4 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 5 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胡某自担任某私营企业的会计以后经常采用开“白头单”现金结算不开发票或购买、开具假发票不入帐以及虚报从业人员、涂改帐单和报送虚假报表等手段办理会计帐务。由于多次未被税务机关查出胡某受到老板的赏识和加薪。某次接受税务检查前他又他人从其他企业高价买来空白统一发票私刻发票专用章擅自填写有关项目以平衡企业的财务收支企图逃避税务检查但最终被税务机关发现查处。

 问 1、胡某的行为有没有违反《会计法》为什么 2、依照《会计法》对胡某应如何处理 答1、胡某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因为胡某行为属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违法行为。

 2、胡某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篇九: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19 年行政事业类考试题 年行政事业类考试题 一、单选题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A、0 B、6% C、10% D、11%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

 [正确] 【答案解析】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0%。

 2、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

 )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A、3% B、5% C、10% D、15%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答案解析】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 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3、(

 )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支出型增值税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

 [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消费型增值税。

 4、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A、1 B、15 C、25 D、31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

 [正确] 【答案解析】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5、银行存款”账应当定期与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核对,原则上(

 )核对一次。

 A、每日 B、每月 C、每季 D、没年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答案解析】银行存款”账应当定期与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核对,原则上每月核对一次。

 6、通过定增方式获得的股权可以免除为股权激励对象所设立的解锁条件(业绩承诺)限制,同时通过定增取得的股权,在(

 )后可以一次性解禁,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期有的可拉长至 5-6 年。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答案解析】通过定增方式获得的股权可以免除为股权激励对象所设立的解锁条件(业绩承诺)限制,同时通过定增取得的股权,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期有的可拉长至 5-6 年。

 7、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由(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A、村级以上

 B、县级以上 C、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上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答案解析】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以下属于流动资产的是(

 )。

 A、在建工程 B、应收及预付款项 C、长期投资 D、政府储备资产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 【答案解析】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 1 年内(含 1 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9、下列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有关要求的是(

 )。

 A、强化组织领导 B、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C、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D、建立信息系统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C 【答案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的有关要求的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

 10、社会资本建造中,对于不能资本化的利息应计入的科目是(

 )。

 A、管理费用 B、管理费用 C、投资收益 D、财务费用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C 【答案解析】社会资本建造中,对于不能资本化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

 1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的滞纳金。

 A、一 B、三 C、五 D、七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

 [正确]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2、事业单位一般依据(

 )确认收入。

 A、权责发生制 B、收付实现制 C、重置成本 D、可变现净值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暂无 13、根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性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处罚应保持适度适中,符合比例法则、符合情理且具有可行性 B、处罚应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公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C、处罚应有法定依据,不逾越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D、处罚应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可相同情况不同处理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要求。所以选项 C 错误。

 14、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

 )。

 A、各行政主管部门 B、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C、财政部 D、审计部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5、下列各选项不是政府职能定位是(

 )。

 A、经济调节 B、市场监管 C、社会管理 D、私人服务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答案解析】政府职能定位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6、下列关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B、因退货等引起的国库授权支付额度的退回,退回金额应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C、年末财政授权额度支付预算数大于财政授权额度下达数的金额,应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D、期初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后才可以确认相关的财政补助收入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因退货等引起的国库授权支付额度的退回,退回金额应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7、《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

 [正确] 【答案解析】《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根据收取的运营收入一般确认为(

 )。

 A、主营业务收入 B、其他业务收入 C、投资收益 D、营业外收入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

 [正确] 【答案解析】根据收取的运营收入和摊销的无形资产及其它支出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19、(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A、消费税 B、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D、印花税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是(

 )。

 A、政府决算报告 B、政府预算报告 C、财务报表 D、会计报表

 A

 B

 C

 D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政府决算报告----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21、下列关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现金时,需要借记的科目为其他应付款 B、事业单位发生的现金短缺净额应计入其他支出科目 C、事业单位发生的现金溢余净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D、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发生的现金溢余净额应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22、下列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包括(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行政许可 D、行政征收

 A

 B

 C

 D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2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

 A、一 B、二 C、三 D、四

 A

 B

 C

 D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

 [正确]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的是(

 )。

 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会计分期 D、适用范围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会计核算前提条件(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5、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的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B、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C、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D、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A

 B

 C

 D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

 [正确] 【答案解析】选项 D 的说法是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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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怀化市芷江 周群

 ####

篇十: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经法规》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

 某甲公司2007年发生如下事项某甲公司2007年发生如下事项 :• 【 1】1月,由于公司原出纳李四辞职,办公室的普通文员张三被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张三与李四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因在外地出差,由财务科另外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随后,张三、李四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1】1月,由于公司原出纳李四辞职,办公室的普通文员张三被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张三与李四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因在外地出差,由财务科另外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随后,张三、李四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2】4月,张三在办理报销过程中,发现 有1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 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但更改处均有甲公司经办人员的印章。并且2张发票都已通过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的签字审批,张三均予以报销。【2】4月,张三在办理报销过程中,发现 有1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 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但更改处均有甲公司经办人员的印章。并且2张发票都已通过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的签字审批,张三均予以报销。• 【3】10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李四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张三在交接时并未发现。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李四认为:“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3】10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李四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张三在交接时并未发现。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李四认为:“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1】

 】1月,由于公司原出纳李四辞职,办公室的普通文员张三被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张三与李四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因在外地出差,由财务科另外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随后,张三、李四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1月,由于公司原出纳李四辞职,办公室的普通文员张三被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张三与李四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会计科长因在外地出差,由财务科另外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随后,张三、李四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分析:张三作为一名普通文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李四与张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张三作为一名普通文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李四与张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4月,张三在办理报销过程中,发现有1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 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但更改处均有甲公司经办人员的印章。并且2张发票都已通过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的签字审批,张三均予以报销。• 分析:• 制度规定: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制度规定: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3】• 10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李四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张三在交接时并未发现。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李四认为:“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10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李四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张三在交接时并未发现。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李四认为:“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 李四的说法不正确。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李四的说法不正确。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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