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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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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7篇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 件飞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7篇,供大家参考。

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7篇

篇一: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

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体育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第三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飞体育方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训练规律和身心发育规律,以培养体育兴趣爱好、学习体育技能、提高身体素质、发- 2 一

 现体育后备人才为目标,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属地管理的责任权限,全面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机构。第二章准入审批第六条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的组织和个人须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符合《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 1 ) 并按照《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批办理流程告知书》(见附件 2 )的要求进行。第七条 培训机构向县级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3 )和《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承诺书 X 见附件 4 ), 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许可证》。第八条 培训|机构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到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3 一

 第九条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飞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其许可证上须标注该项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有新增内容和标准,校外培训 l 机构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 lj 内容的不同选择线上或线下培训的方式进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应有固定培训场所。培训机构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租赁场所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申办校外培训 lj 机构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书予以核实。禁止使用居民住房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由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培训 lj 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培训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培训机构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安全防范制度,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达标,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门窗、阳台无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常态开展隐患排查飞整改和应急演练,员工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培训场所应落实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4 一

 少年近视防控要求。第十二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培训项目的场馆设施条件,培训 lj 场所的面积和空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器材。第十二条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的场地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第四章师资队伍第十四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第十五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熟悉体育项目特点和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掌握本项目青少年训练的内容、方法和手段,能够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编制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第十六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执教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5 一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三)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体教融合工作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体育特色,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支持、引导优质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合理有序开展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活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体校教练员参与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积极推动兼职取薪的政策落实。第五章依法收费第十八条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资金监管制度。第十九条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应当落实开办资金,并在指-6 一

 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开办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应符合属地主管部门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 lj 费用。第二十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5 ),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 3 个月或不超过 60 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 lj 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培训机构违约造成的,培训机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应严格遵照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专用账户的监管,任用熟悉财会业务的人员管理账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的审计、核查。第六章规范管理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 lj 机构应当经属地体育行政主一 7 一

篇二: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

dash; 3 —附件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强对本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文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机构统称“校外培训机构”)。

 — 4 —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领导,深化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治理,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开展活动,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校外培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第四条 (部门职责)本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国家与本市校外培训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规范,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教育行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校外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 5 —各区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完善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合作机制。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执法事项进行综合协调,进一步形成合力,强化街镇在基层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发现、处置效能,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能力。第二章 设立第五条 (设立条件)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选择校外培训机构的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属性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第六条 (设立方式)实施学科类培训、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实施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等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文化旅游、体育、科技等行政部门审核后许可。第七条 (设立流程)

 — 6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相应行政部门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1.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属性,至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2.已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处理结论应当依法公开。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申请办学许可的同时,依法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相关手续。3.经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4.已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办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

 — 7 —手续。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证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公示相关证照。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不得以任何名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证照。需要延续证照有效期的,应当在证照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应机关提出有效期延续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第九条 (内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党组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群众组织等,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第十条 (培训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办学内容、场所等依法开展培训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培训内容、课程和选用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培训课程、内容、材料以及时间等应当符合

 — 8 —国家有关规定,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以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内容等相关信息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学校勾连牟利,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线下学科类培训。第十二条 (招生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公示招生对象、招生规模、报名方式、培训项目、培训周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招收境外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不得利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等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校外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从事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文

 — 9 —化艺术、体育、科技、非学历文化知识等培训的,必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资格和能力证明信息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员工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鼓励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资金资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投入应当与培训对象、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业务模式等相适应,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在正式设立时应当缴足。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资产属于国有企业的,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收退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执行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管理政策。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一次性预收费不得超过 3 个月或者 60 课时(含以“赠送”等名义提供的培训服务),预收时间不得

 — 10 —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 1 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应当与学员、商业银行签订预收费管理协议,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约定由商业银行按课次将专用账户内的预收费划扣至校外培训机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划扣时间不得早于对应培训服务开始前的 5 个工作日,划扣金额为一课次费用。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收费。校外培训机构和保险机构可以探索互助保险等保险机制,切实保障预收费安全。不得对专用账户内的预收费用进行融资担保。禁止强制、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的形式缴纳校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提前将预收费账户、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预收费安全保障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保卫、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按照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能力水平。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 11 —法定代表人是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第十七条 (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举办者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由现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决策机构同意,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许可机关责令变更。其中,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许可机关备案并公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住所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确保新的住所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批同意后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培训点和临时活动点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培训

 — 12 —点,并应当依法至许可机关申请地址变更。培训点的办学内容不得超过所属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活动场馆、会场、实践实训场所等场所临时实施特定环节的培训或者相关活动,应当选取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场所,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涉及人群聚集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各培训点和临时活动点的管理,由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办学内容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内容的,应当至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办学内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名称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的,在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后,应当至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变更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监事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其中,变更校长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董

 — 13 —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监事的,应当依法及时报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订)校外培训机构修订章程的,应当至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章程核准或者备案,并将经登记机关核准或者备案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变更)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开办资金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办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 (业务终止)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至许可机关注销办学许可,并至相应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或者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清算终止)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等规定的情形下终止。终止时,应当依法、稳妥做好学员和员工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安全稳定、社会公告、证照注销等工作。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算。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处理。

 — 14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机构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诚信履约、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开展培训活动,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政府责任)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履责。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

篇三: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管理,保障我市体育类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关于做好 xx 市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深化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治理,引导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准入备案和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体育培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受培训人员的身心健康成长,整体提升体育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协同。

 (三)坚持综合治理、稳步实施。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政府监管主阵地作用,全面规范体育培训机构管理,稳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三、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全市体育培训机构备案率 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体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训行为全面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体育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1.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2.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xx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见附件 1),按照《xx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见附件 2)中要求,取得部门加盖公章的《xx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见附件 3),在登记注册完成后向体育部门提交《备案承诺书》(见附件 4)、《xx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书》(见附件 5)后取得《xx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 6)。

 (二)完善和规范登记、备案、变更和终止程序 1.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

 2.培训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培训”字样,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报机构名称,以其出具的预留报告书的名称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理。

 3.机构应按照《xx 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要求进行申请。

 4.培训机构在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营业。

 5.培训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及时向体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取得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回执后,可至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变更。

 6.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至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销,注销后需告知属地体育部门。

 7.培训机构应当在举办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机构登记证明以及备案回执。

 (三)明确体育培训机构管理职责 1.亮证办学。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备案,并依法取得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类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由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回执》及登记注册部门领发的执照,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2.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法泄露

 学员个人信息。

 3.亮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保证安全。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场所使用的装修材料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人防、物防、技防达标。保持机构疏散通道畅通,门窗、阳台无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常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演练,员工正确熟练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栓,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培训场所要落实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5.持证上岗。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项目和规模配齐专兼职教练,教练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并在培训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信息。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不得聘用

 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

 6.规范管理。各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7.制度完善。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要高度重视培训教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素质水平与业务能力。

 8.确保质量。各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教练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履行招生承诺,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9.诚信运营。举办者要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可参照《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

 10.规范宣传。招生章程及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

 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市体育局统筹全市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备案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备案指引和实施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级体育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双公示”要求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级体育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的业务咨询指导、人员培训和备案审核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监管。各级体育部门要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建设、消防等部门对中小学生体育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未按要求备案擅自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和规范的,予以整改。

 (五)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各体育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体育类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好“双减”工作的政

 策内涵、积极意义、发展愿景、工作举措,凝聚社会共识,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

篇四: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

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 第05期部 门 文 件 选 登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9〕16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18日余远友为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沈汝源为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陈兴东为四川省体育局副局长(兼),其原任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院长职务自然免除;朱 明为四川省体育局体育总监;向此德为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副局长;庹先国为四川轻化工大学校长,刘康、肖兴政、颜杰、高小林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副校长,以上同志原任四川理工学院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免去:姜亚军的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职务;周 芳的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职务;王 勇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职务;秦 明的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曹宛红的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副局长职务。特此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2019年2月23日2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 第05期部 门 文 件 选 登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培训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第四条 强化省市(州)统筹,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第五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三)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四)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教学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等;(五)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政策文件明确禁止的除外。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办学者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 第05期部 门 文 件 选 登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工作,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时段师生比不低于1:20。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新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翻译为中文后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 “校区”或简化名称。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办学宗旨、类型。(三)办学的业务范围。(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五)组织管理制度。(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九)章程修改程序。(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2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 第05期部 门 文 件 选 登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完善行政、教学、安全、财务、收费、退费、人事、校务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资格后,方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配备符合国家课程标准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与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注明培训课程、上课时间、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且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是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当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应将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培训课程、教学资料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按要求实时更新信息,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办学风险。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27

篇五: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

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 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文件精神,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和《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促进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政府对体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深化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引导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准入备案和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构建体育培训行业良好生态,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受训人员的身心健康成长,整体提升体育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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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协同。

 (三)坚持综合治理、稳步实施。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政府监管主阵地作用,全面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稳妥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三、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率 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体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训行为全面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1.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

 2.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台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试行)》 (见附件1)

 (以下简称《准入标准》)。

 3.《准入标准》试行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按照标准做好整改工作,在指引实施后的 24 个月内按标准完成审核登记。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

 培训活动。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程序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并按照《台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附件 2)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体育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定“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兼顾其他营业内容。

 3、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清算,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由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4、《准入标准》试行前已设立的机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含体育类相关培训内容,但实际无招生办学行为的,须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变更后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体育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三)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职责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财务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体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前置审核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准入标准和实施工作方案,理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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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双公示”要求全面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行业监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联合教育、公安、市监、民政、住建、消防等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未按要求审核备案擅自从事儿童青少年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和规范的,予以整改。

 (五)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举措,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好“双减”工作的政策内涵、积极意义、发展愿景、工作举措,凝聚社会共识,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

 附件:1.台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2.台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

 附件 1

  台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和《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

 本指引所指的体育类培训服务是指竞技体育类、群众体育类、其他体育类培训服务。

 本指引所指中小学生所包含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生。

 学历类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和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早教和成人类体育培训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指引。

 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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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且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培训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机构名称应先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预留登记。

 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具体审批的部门层级相同。一般采用“XX县(市、区)”结构。

 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一般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若以个人姓名作字号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 体育培训”,为体现培训门类或者特色,可以使用例如“篮球培训”“篮球基础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表述为“XXX 俱乐部”。

 4.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5.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调整规范。

 (三)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培训组织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 30 万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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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3 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熟悉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培训要求。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五)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培训和管理活动。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培训地点、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培训宗旨、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 6.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收退费、资产、财务、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三、培训场地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以学员安全为重,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并符合消防、环保、建设、卫生、房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从事体育培训服务。

 (一)机构需拥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地(含办公用房、训练用房/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独立固定是指机构具有独立的校外培训中心),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材料,不得选用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 12 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 4 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以租用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供合法产权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培训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

 (三)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求。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3 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 5 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四)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五)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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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要按照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办学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六)培训机构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使用室内场地开展培训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四、从业人员 (一)人员配备。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人员,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练、教学人员原则

 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 35 人,超过 10 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 2 名教学人员。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二)培训教练员。教练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专业性。聘用教练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未在中小学任职);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

篇六:校外培训机构是哪个部门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XX 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X 教发〔20XX〕5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县纪委 2022 年“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和《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广告、价格、虚假宣传、合同等方面内容。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内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坚决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市场

 监管法律法规及“双减”政策行为,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国市监广发〔2021〕70 号)部署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校外培训广告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做到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清理存量、杜绝增量。同时,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加强对儿童节、寒暑假、开学季等重要时段的广告监管,重点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培训广告。

 责任单位:商标广告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二)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按照《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2022 年“护民生、促竞争、保稳定”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市监〔2022〕77 号)部署和要求,重点打击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师资质、执教履历、

 培训效果、机构实力、用户评价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暑期档、开学季等重要节点和时段,要立足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置、转办相关线索,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执法稽查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三)加强收费价格监管。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的监管,对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学科类校外培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价格监督检查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四)大力整治合同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工作方案》(闽教发〔2020〕57 号)部署,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责任单位:网络交易监管股,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

 (五)加强投诉举报处置。依托 12315、12345 平台,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置校外培训机构群众举报投诉, 提高诉求解决质量和处置效率。

 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市场监管所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排查阶段(2022 年 5 月 27 日-6 月 3 日)

 各单位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和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措施,排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确保治理实效。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摸清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底数,建立整治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

 要上下协同,系统发力,综合运用舆论引导、企业自律、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监管执法、社会共治等多种手段,依法针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各所要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组织组织执法力量对校外培训乱象开展执法检查,聚焦问题反映最集中、社会矛盾最突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二是开展政策提醒告诫,联合有关部门对校外培训行业头部企业进行约谈。三是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查处的企业和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三)督促检查阶段(持续推进)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深入基层推动整治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相应调整整治内容。为强化督办力量,县局将会同驻局纪检组不定期对治理行动开展专项督查。各单位要认真开展问题整改,推动形成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

 相关治理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群众监督和点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大家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双减”政策总体部署,结合省、市、县纪委 2022 年“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坚持项目化推进、流程化运作、清单化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局成立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见附件),由傅继荣任组长,县局商标广告监管股、执法稽查股、价格监督检查股、网络交易监管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等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及执法大队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负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材料报送等工作。

 (二)依法履职,规范管理。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足职能,推进工作、化解矛盾,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过程中,要采取“以疏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方法,避免简单、粗暴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柔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要积极宣传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全力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三)强化协同,持续发力。要强化部门协同、上下协

 同、行业协同,做到同向发力。要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的工作理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持续发力,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虚假宣传、合同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发放提醒告诫书,引导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诚信经营,推动构建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共治格局。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舆情的预警和研判,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注重总结,及时报告。总结梳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整治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局纪检组和县局报送最新治理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各所每月报送整治情况数据(报送时间以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为准),并于 12 月 20 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XXXX。

 附件: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XXX 成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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