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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镇堆砂场监管4篇

| 来源:网友投稿

镇堆砂场监管4篇镇堆砂场监管 天华镇砂石站规章制度 一、 开票员操作规程: (一) 开票人员负责开票收款,开票前应看清车型,车号,根据《吨位表》准确开具票证,新增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镇堆砂场监管4篇,供大家参考。

镇堆砂场监管4篇

篇一:镇堆砂场监管

镇砂石站规章制度

 一、

 开票员操作规程:

 (一)

 开票人员负责开票收款, 开票前应看清车型, 车号, 根据《吨位表》 准确开具票证, 新增车辆应准确丈量车厢内径长、宽、 高, 填写《车辆吨位申报表》, 根据总站下发的《车辆吨位核定办法》 计算确定吨位, 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与站领导联系。

 (二)

 票时必须准确填写票证中各项栏目, 进站时间必须用二十四小时制方法填写, 如 2012 年 1 月 1 日 08 时 18 分, 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不得涂改。

 (三)

 收款时注意真假人民币的查验, 误收假币自行负责赔偿。

 (四)

 收款后提货联交驾驶员, 验票联随货同行联交验票员。

 (五)

 做好当班时的现金, 票证保管, 交班时应将全部收入如数移交, 办好交接手续。

 (六)

 不得随意作废票证, 若砂场和车辆故障问题, 确需退票的在验票员查实的情况下, 开票员及时与站长联系, 核实情况后开票员、 验票员同时签字并收回提货联, 认真慎与《作废票证登记表》 方可作废, 盖有验票员和书写过站时间的一律不许作废。

 (七)

 必须按照票号顺序开具票证, 一本结算单用完后才能启用另一本结算单, 车辆吨位与票证吨位相对应的, 不得隨意组合票证。

 二、 验票员操作规程 (一)

 验票员负责验票登记, 与开票员一起对新增车辆进行丈量, 确定吨位。

 (二)

 核查对照开票员开出票证车型、 车号、 时间、 吨位的准确性。

 (三)

 运砂车辆出站时, 对车型、 车号、 吨位, 加高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 并纠证。

 (四)

 核准后, 对验票联与隨货同行联复出站时间(24 小时制书写), 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加盖验票时间章, (验票章的时间

 与书写时间相同), 印戳清楚。

 (五)

 盖章后隨货同行联及时交驾驶员, 以备路查。

 (六)

 验票后及时登记《砂石车辆吨位过站登记表》, 按车辆出站时间顺序进行登记。

 (七)

 对砂场意外情况和卡内车辆故障需退票的进行核实。

 作废票也应登记在《砂石车辆吨位过站登记表》 上, 注明作废时间, 并配名开票员登记, 《作废票证登记表》。

 (八)

 车辆不验票出站的, 在《砂石车辆吨位过站登记表》 上写明原因并及时向稽查队报告。

 (九)

 每天交接班时做好对未出站车辆, 票证的移交, 认真填写《票证移交表》。

 三、 考勤制度 (一)砂站人员每天上班时间早 6:

 00—晚 7:

 00, 晚值班从 9:00—早 6:

 00, 原则上在砂站就餐, 回家就餐的不得超过 1 小时, 并做好安排、 监管。

 (二)

 砂站上班实行上两天休一天的方式, 不得请假, 确实有事的经砂站负责人同意内部换班, 不得另请他人并做换班期间的交接。

 四、 财物管理 (一)

 每次解款时必须将新收砂款全额上缴, 周转资金可由开票员向镇财务借款 500 元, 作为周转。

 (二)

 砂站固定资产属国家财产, 必须登记, 由保管人签字,妥善保管, 丢失赔偿。

 需要添置的应先申报, 经同意后由镇办公室统一配备。

 五、 违规处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予以警告处分:

 1、 脱岗、 退到、 早退的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并警告一次。

 2、因工作失误个人当班短款 500 元以下的应足额赔偿并警告一次。

 3、 代砂场收款的, 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警告一次。

 4、 通风报信, 对抗检查的, 一经查实, 警告一次。

 5、 对运砂车辆不携带隨货同引联出站的违规为不及时报告的,一经查实, 警告一次。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劝退或留用察看三个月处理, 留用期只发基础工资:

 1、 处以警告二次及以上的(含二次),

 2、 因工作失误缺款 500 以上的并足额赔偿,

 3、 因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源或资产损失的,

 4、 丢失损毁票证、 印章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并扣除保证金 1000 元。

 1、 处留用察看二次的,

 2、 挪用公款的,

 3、 与司机勾结, 不据实丈量车辆吨的,

 4、 不按核定吨位表足额开票的,

 5、 私放人情车或改收款不开票的,

 6、 与司机勾结手采取票重复拉砂的,

 7、 参与砂石经营的,

 8、 倒卖、 私自印制票证、 印章的,

 六、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天华镇砂石管理站

 二 0 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篇二:镇堆砂场监管

河道采砂整治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

  全县共有从事河道采砂的业主 104 家,

 涉及从业人员 650 余人, 其中澧水茶庵电站上游 53 家(其中拟建岩泊渡电站 上游 22 家)

 , 城区河段(茶庵电站、 城关电站及市场河大桥 以下)

 16 家, 澧水城关电站以下 21 家, 娄水市场河大桥以 上 14 家。

 近年来, 由于河道采砂作业恶性发展, 导致河道 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职能部门管理 难度异常艰巨, 广大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根据县委、 县政府 去年的工作部署, 县水务局及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 查研究, 同时借鉴先进地区、 兄弟区县好的经验, 就做好河 道采砂管理工作做了大量的前期调查工作, 并酝酿了一些想 法和路子。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前期所做的工作 河道整治由于涉及面广, 牵涉的部门多, 形成共识进行 河道采砂整治, 是这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

 为有力推 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前期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

 组织召开了各层次的会议, 在全县形成了加强河道整治的共 识。

 自今年一月十四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以来, 我们先后组织了娄水河段、 县城区河段及溪口镇以上河段的采砂业主 “吹风”

 和征求意见会,

 业主普遍认为目前的采砂模式粗放,

 经济效益差, 资源浪费严重, 统一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但须 对退出的业主进行妥善安置; 3 月和 4 月又分别由分管领导 张建国部长、 吴仁铣副县长主持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联席 会; 6 月 28 日, 县人大又召开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河道整 治工作督办会, 要求迅速制订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河道整治方 案, 并付诸实施。

 二、 加大舆论宣传, 形成河道整治的高压 态势, 全县采砂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通过半年的调查摸底 和重点案件的查处, 我县乱采乱挖的行为得到遏制。

 县城区 澧水河段挖砂船已全部迁移, 年底又组织进行了城区河段的 疏浚, 城区河段(三个电站之间)

 的挖砂船由去年的 27 条 减少到现在的 16 条, 其他河段的挖砂船的采挖作业行为进 一步得到规范, 未出现新建船只下河作业现象, 大大减轻了 河道整治的压力;

 三、 摸清底子, 搞准真实对象, 为河道整 治提供决策依据。

 一是重新对县城区河段剩余的挖砂船进行 了清理登记, 为全面禁采提供第一手素材; 二是通过调查了 解, 娄水河段挖砂船业主初步形成资源招拍挂、 船只公司化 经营的理念, 其他河段业主对此也有了初步认识;

 四、 结合 我县河道采砂实际, 由我局草拟了《县城区河段禁采公告》

 、

 《慈利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

  二、 河道采砂整治的总体思路及方案

 总体思路:

 先重点后一般,

 先城区后乡镇,

 先规范后打击,

  注重轻重缓急, 稳步推行。

 县城区河段实行永久禁采, 由相 关职能部门督促业主限期搬出禁采区; 其他河段划分为四个 可采区域 (即拟建岩泊渡电站上游区域、拟建岩泊渡电站到 茶庵电站上游区域、 城关电站下游区域及娄水市场河大桥上 游区域)

 , 四个区域结合实际,逐步推行资源招拍挂、 船只 公司化管理的模式。

 短期目标(2011 年 11 月—2012 年 5 月)

 :

 县城周边河 段水域(娄水干流自市场河大桥至娄澧两水干流汇合口, 澧 水干流自

 湘能张电茶庵电站大坝至湘慈 AES 城关电站大坝)

 划为永久禁采区, 禁采区内现有 16 条采砂船全部取缔搬迁,

 所有砂场全部关停或转产。

 远期目标(2012 年 5 月—2013 年 5 月)

 :

 出台我县《河 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规划》

 、

 , 规范河道采砂审批程 序,鼓励和支持现有规模较大的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开采, 打 击和取缔违规采砂业主。

 通过资源招拍挂, 船只公司化的模 式, 积极引导可采区范围的合法经营户实行联合经营。

 力争 全县统筹布局 4-6 个砂场, 采砂船控减到 40 只。

 工作方案:

 一、 成立领导小组。

 由于河道采砂涉及多个部

 门, 难度大, 任务重, 必须明确一个专门的县级领导牵头专 抓, 并按今年 1 月政府常务会议精神, 迅速成立河道采砂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 从相关科局和部门抽调精干力量, 组建联

 合办公室。

 二、 成立县城禁采执行小组。

 建议在禁采区公告 发布后, 禁采范围内的采砂船只和砂场一律取缔、 督促搬迁 或关停。

 建议由政法委牵头, 纪检、 公安、 法院为主, 工商、 国土、 税务、 交通、 水务、 零阳镇配合执行。

 鉴于取缔工作 不可预见的情况, 建议财政安排 300 万残值补偿金。

 三、 组 建城区河段清障工作办公室。

 由水务局牵头, 交通、 财政部 门配合,

 在禁采执行到位后,

 由县财政拿出 100 万专项资金,

 在今年枯水季节对禁采河道进行清障。

 四、 由法制办牵头,

 水务局、 国土局、 交通海事、 工商等部门配合, 制订《慈利 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由水务局牵头制订 ,

 《河道采砂规划》

 ,

 并以政府名义出台。根据这两个办法, 由相关部门督促相关 船主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齐相关证照, 作为非法开 采业主予以打击和取缔。

 五、 由国土部门牵头, 相关乡镇参 加, 组建招拍挂机构,对划定的四个可采区域河段, 在充分 核定砂石资源采量的基础上, 确定标底, 组织招拍挂确定中 标业主, 并责成中标业主组建采砂公司机构, 水务、 交通、

 工商、 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核定该河段船只 容量, 并免费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一并交付给采砂公司。

 河 道里的现有合法采砂业主在符合相关条件下, 优先与采砂公 司签订经营协议,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船只, 由公司自行消化 取缔, 取缔费用由政府给公司予以补贴, 建议该项费用由砂 石资源拍卖所得资金中列支。

  三、 工作步骤 (一)

 准备阶段(2011 年 12 月)

 。

 1. 动员部署。

 由县人民政府召开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会议, 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水务、 国土、 交通、 公安、 安监、

 环保、 工商、 税务)

 及沿河有采砂对象的乡 镇(溪口、 阳和、

 许家坊、 宜冲桥、 岩泊渡、 零阳、 苗市、 杨柳铺、 江垭、 杉 木桥、 高峰、 通津铺)

 是重点动员和参与整治的对象, 必须 明确直接责任,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其他各级党委政府和 职能部门也要层层做好宣传和发动,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的良 好氛围。

 2. 调查摸底。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履责, 对全县 采砂行政管理相对人、 砂场、 航道、 船舶等进行重点摸排,

 澄清底子, 建立台账, 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依据; 沿河有关 乡镇要对本辖区参与采砂行业的人员、 场所等进行登记, 重 点作好整治行动的正面宣传和引导, 有效监控和掌握动态,

 并与整治行动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络。

 3. 制订方案和计划。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沿河乡镇要结合 工作方案, 制订切实可行的分部方案和工作计划, 及时报整 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二)

 县城区河道集中整治阶段 (2011 年 12 月-2012 年 5 月)

 。

 对于县城拟禁采区域现存的 16 条采砂船和 6 家非 法砂场,待发布禁采通告后, 由县政府禁采执行小组, 一律

 强制搬迁或取缔; 拒不执行禁令的, 由联合执法机构强行取 缔或关停。

 关停行动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零阳镇政府和水务 局负责牵头组织各单位开展工作, 搞好关停综合协调和监督 指导; 国土局负责调查摸底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已发放的 要依法予以吊销, 关停后继续

 非法开采的依法进行处罚。

 同 时对卸 (堆)砂场办证情况进行摸底, 非法砂场依法送达取 缔通知;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采运砂船证照发放情况进行摸底 统计, 未办证而擅自运营的依法予以从重打击, 同时对船只 进行鉴定, 已达报废年限的依法强制报废; 安监察局负责对 砂场《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摸底, 未办理 证件的依法送达文字关停通知;工商局负责清理营业登记情 况, 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依法重处; 国税局负责清理采砂 业主缴费情况, 税费未缴的负责依法追缴; 公安局负责维护 关停现场的秩序, 并对拒不执行关停指令的采砂业主依法进 行处理; 电力公司负责切断非法砂场的供电电源, 拆除供电 设施, 查处非法接供电行为了; 监察局负责监督和处理在关 停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关停和取缔工作需在明年 3 月底前完成。

 (三)其它河段整治阶段 (2012 年 5 月-2013 年 1 月)

 。

 对于后期我县其它可采区河段采砂规范工作, 待我县出台 《河道采砂规划》 和《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后, 各职能部门 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权, 对于通过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以

 及违法违规行为, 要适时启用法律程序, 严管重罚, 真正确 保河道采砂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对于不按规定整 改、 拒不配合监管、 拒不停止非法采砂行为的, 由联合执法 机构依法取缔。在此基础上, 由国土部门牵头, 逐步推行资 源招拍挂, 船只公司化的模式。

 (四)巩固规范和迎接检查阶段(2013 年 1 月以后)

 。

 对于已禁采河段, 水务部门开展河道清障和工程整治, 树立 禁采标示牌;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河采管理办法, 切实 履行职责,严加巡查监管, 严防死灰复燃。

 四、 保障举措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 导小组, 县长朱用文同志任组长, 王胜、 全锦程、 吴仁铣任 副组长, 县水务局、国土局、 交通运输局、 财政局、 公安局、

 安监局、 环保局、 工商局、 国税局、 广电局、 监察局、 县政 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日常工作由水务局牵头主持。

 县水务 局、 国土局、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安监局、 环保局、 工商 局、 国税局各抽调 2 人, 县广电局、 财政局、 监察局及政府 法制办各抽调 1 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

 整治期间, 职能部门 在乡 镇设置的派出机构要紧密配合联合执法机构的工作。

 (二)

 落实工作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和沿河乡 镇要充分 落实职责, 抓好日常监管工作, 村组(社区)

 要积极配合整

 治行动, 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职能部门同时要加强工作 主动性, 主动配合, 统一步调,形成合力。

 特别是在今后很 长一段时期规范河道采砂的过程中, 各职能部门和沿河乡 镇 负有很重要的工作职责。

 具体如下:

 1. 水务局负责制订采砂规划, 审批和发布年度可采区、

 禁采区、 可采期与禁采期, 组织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查扣非 法采砂船舶; 负责砂场源头管理;配合物价部门严格抑制砂 场哄抬砂价, 确保砂价稳定。

 2. 国土资源局负责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河道砂石 资源, 查处非法设置的堆砂场点, 严禁侵占土地作堆砂场。

 对发现侵占土地用作非法堆砂场的, 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的责任。

 河道整治期间, 应根据区域布局,迅速规划陆地人 工采砂开采区域,

 并迅速组织招拍挂,

 组织人工砂石料生产,

 保障砂石料供应, 稳定市场供求。

 3. 交通运输(海事)

 局协助水务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船、

 运砂船,对参与采砂运砂的报废船舶实施强制拆解。

 对参与 非法采砂的挂靠船舶取消其挂靠资格。查扣的“三无” 船舶 未及时拆解、 对报废船舶未及时提出强制拆解意见的, 追究 海事部门的责任。

 4. 供电部门应加强对采砂用电的监管, 整治期间, 对采 砂场一律停电。

 今后发现向无证或证照不齐的非法砂场提供 电力的, 追究电力部门的责任。

  5. 公安局负责派出警力配合河砂整治的各项行动, 对非 法采砂活动进行侦查, 打击一切阻挠、 抗拒执法的行为。

 未 及时派出警力配合河砂整治各项行动、 对非法采砂行为或非 法运

 砂行为未及时侦破的, 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

 6. 工商、 税务部门在采砂业主提交采砂许可证、 船舶登 记证等有效证件后, 为其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 并足额征收 各项税费。

 未按规定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为采砂业主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 或在税费征收中存在减征、 免征现象的, 追究工 商、 税务部门的责任。

 7. 地方乡 镇党委政府、 沿河村组严防本辖区里出现未办 理任何采砂作业证照私自造船现象, 发现一起, 及时举报有 关部门。

 凡辖区范围出现造船现象而未发现、未举报也未制 止的, 追究乡 镇党委政府的责任。因失职失察致使形成船只 违法违规下水作业既定事实的, 责令当地党委政府对船只强 制拆解。

 (三)

 加强宣传教育。新闻部门要做好全方位的正面跟 踪报道, 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 曝光不法行为和丑恶现象。

 宣传部门要组织村组(社区)

 等基层单位, 通过挂横幅、 写 标语、 出墙报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动群众, 让采砂 整治深入人心, 形成氛围。

  五、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县河道采砂行业形成已久, 而且对城市建设、 解决就业发挥了一定作用, 短期内彻底杜绝河道采砂行为难以实 现。

 只有通过管理和规范开采才能使该行业得到健康发展。

 为了使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建议如下:

  一、 禁采区里船只业主大部分为城区附近居民, 搬迁难 度较大, 建议零阳镇政府班子成员每个人包一至二条船, 负 责其搬迁或拆解工作。

 二、 由于大部分的挖砂船参股的人数较多,其中不排除 有在职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 因而在整治期间, 应广泛宣传 和动员其积极配合全县的河道采砂整治行动, 凡在整治过程 中发现有妨碍整治行为的现象, 一经查实, 纪检部门要严格 追究其责任。

 三、 由于获得采砂权的业主组建公司后短期内经营压力 较大,政府应督促银行等金融部门用资源拍卖权作抵押, 申 请短期银行贷款。

 四、 县城河段水域实行禁采期间, 县财政应安排足够的 补偿置换资金, 确保部分船只能上岸拆解; 实现禁采后, 县 级财政应安排专门的清障工作经费用于清除尾堆, 保持水势 平稳; 为保持河道整治成果和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建议财政 每年预算 10 万元的整治工作经费。

篇三:镇堆砂场监管

22 年 XX 街道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坚决遏制违法采矿多发势头,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结合我 XX 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XX市、XX 区的要求上来,落实到“两个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一批矿产资源盗采者及其背后的保护伞,进一步铲除“砂霸”“矿霸”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健全我街道矿产资源管理和联合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开采砂石问题,辖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严防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安全事故发生,严堵非法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发生,助推我 XX 街道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 XX 街道专项行动取得成效,成立 XX 街道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协调、指导、督查、信息收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 XX 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 XX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街道各部门、各社区抽调。

 各社区按照网格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管辖内存在的非法采砂点、采石、采矿点,非法堆砂、堆矿、堆石场,非法洗砂、洗矿点等进行排查,调查统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情况和因违法开采行为破坏林地、耕地、坡地、河道岸线、海岸线的情况,掌握重点区域。对违法开采砂石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做好当地宣传教育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 2022 年 年 1 1 月底前)及。

 时动员部署。XX 街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印发切实可行的工作

 方案,对本辖区开展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社区、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工作计划,落实相关责任人员配合行动整治。

 组织深入摸排。街道切实按照区自然资源、水利、海洋、交通、市场监管林业、生态环保、供电等职能部门要求,认真分析辖区内违法开采砂石的易发频发区域,组织对辖区内探、采、洗、选、加工、运、卖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主体、位置、矿种、数量、用途、价值等信息进行重点记录,做到数据实、底数清,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2 2022 年 年 2 2 月至 4 4 月中旬)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街道将联合市城监四中队对易发频发重点区域进行宣传整治,对制而不止的非法探、采、洗、选、加工、运、卖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报区政府开展重点打击整治。

 (三)巩固提高阶段(2 2022 年 年 4 4 月至 5 5 月底)

 加强巡查监管。进一步加强巡查监管,提升通过群众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实地走访等途径发现违法开采砂石问题线索,有效遏制违法采矿问题发生。

 构建长效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社区在打击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砂石行为中的职能作用,巩固打击整治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行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牵头抓总,分管领导具体抓。

 (二)统筹协调,加强联合执法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筹部署下,街道将联合市城监对辖区内非法探、采、洗、选、运、卖砂石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打击整治。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严打氛围 各网格要充分运用防疫排查、遏制乱占耕地建房排查、下村入户等方式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以及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开采砂石问题线索,形成全街道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为专项整治争取正面社会舆论支持。

 (四)总结经验,加强信息上报 各社区、各部门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前,将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

 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并将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台账一并报送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邮箱:XX@163.com。

  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砂石行为专项行动摸排记录表

 填报单位:

 序号

 类别

 位置

 行为人

 占地面积(㎡)

 地类

 现场设备

 现场设施

 是否下发停工通知

 是否消除违法状态

 查处情况

 备注

 类型

 面积(㎡)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类别指开采点、加工场、洗砂点、堆放场、销售点等。位置要详细到镇、村、自然村。

篇四:镇堆砂场监管

丘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二 OO 八年一月 二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砂资源开发与管理, 规范采砂行为, 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合理开发利用 砂资源, 实现砂资源管理规范化、 运作市场化、 经营产业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和《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资源, 包括全市境内 所有河道的河砂及其他砂区所贮存的砂资源。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开采砂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砂资源开发利用 , 必须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安全, 遵守土地管理、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坚持政府领导、 统一规划、 总体控制、 严格管理、 联合执法、 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砂资源属国家所有,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开发和利用 。一切偷采砂资源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

 任何镇(街道) 、 村和个人均无权发包砂场, 无权发包以采砂、 取土为目 的的、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的土地, 对私自 发包砂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 土地而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

 由此而引 发的纠 纷及上访均由当事单位(个人) 负 责。

 各镇政府、 街办及村民委员 会、 居民委员 会都具有保护砂资源的职责, 任何破坏砂资源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六条 市里成立砂资源开发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市的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市政府授权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行使砂资源开采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 责采砂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年度采砂计划的制定;

 (二) 负 责采砂许可证发放的办理工作;

 (三) 负 责对砂资源开采的监督、 检查和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 协调处理采砂纠 纷。

 市公安局河道治安管理大队, 负 责维护砂资源的经营秩序, 依法打击盗窃、 偷运、 贩卖砂资源及其他破坏河道治安的违法行为。

 公安、 国土、 工商、 税务、 交通、 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采砂、 运砂、 销售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镇政府、 街办和村民委员 会、 居民委员 会要自 觉服从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委员 会的调度协调, 密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采砂、运砂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对全市境内 的砂资源分布、 储量等情况进行勘查, 编制勘查报告, 依据勘查情况制定采砂规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砂规划的编制, 必须考虑河道防洪安全, 明确禁采区和宜采区, 规定禁采期, 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 破坏性开采。

 禁采区和禁采期由市政府公告。

 在河道汛情紧急或者河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 可以临时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 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要根据采砂规划, 年度需求量, 制定年度开采计划, 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 砂场数量、 采砂量、 采砂地点

 和范围等内 容。

 第三章 采砂经营权出让

  第十一条 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出 让。

 出 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 由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 会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采砂经营权出 让须由所在镇政府、 街办向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会同镇政府、 街办进行现场勘查, 根据采砂地点、 范围、 深度、 路线、 开采量、 作业方式、 船只数量、 弃料处理方案、 安全度汛措施、 负 责人、 开采时限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 容定出 出 让方案。

 经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 会研究同意后, 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砂资源开采实行采砂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细则》 的规定, 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预缴保证金, 终止采砂活动并无违法行为经验收合格后退回。

 第十四条 采砂经营权出让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业户 。

 标的的确定与招投标由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 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标的构成根据市场价格、 地理位置、 砂质砂量、 开采难宜程度、 开采时间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

 第十五条 采砂经营权出 让应当在招投标前二十日 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 砂场位置、 现状、 开采量、 开采时限、 通行道路、 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

 (二) 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 招投标的时间、 地点、 标的数额、 竞价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四) 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投标所得款额足额收取后,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负 责向采砂业户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 涉及用 地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 地手续并负 责发放《采矿许可证》 ; 涉及林木的, 由市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等有关手续。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 还应当与采砂业户 签订河道采砂管理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 应当 载明采砂人的姓名 或者采砂单位名称、 采砂船号和开采位置、 范围、 深度、 总量、 方式、 期限以及现场平整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 的运输路线、 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采砂业户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 并到工商、 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后, 方可进场采砂。

 《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 不得擅自 转让。

 第四章 采砂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采砂业户 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采砂经营权出 让金、 河道采砂管理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工程恢复保证金等。

 上述款额在招标后按规定一次性缴纳。

 第二十条 招标后所得款额按分配口 径, 由市、 镇(街道) 、 村按6: 2: 2 比例分成。

 市级分成部分, 主要用 于河道采砂管理和所管辖河道的维修养护; 镇(街道) 级分成部分, 纳入镇级财税收入; 村级分成部分,用 于村道维修养护及占用 土地补偿等。

 第五章 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砂业户 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 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 深度、 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 不得擅自 扩大采砂范围和加大采砂深度, 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 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 堤防、 闸坝、 涵渠、 测站等水利水

 文设施安全, 不得影响跨河公路、 铁路、 桥梁、 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

 (三) 采砂应当随采随运, 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四) 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 挖砂船只必须挂牌作业, 大型采砂机具应当 报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 采砂临时设施按指定位置修建, 不得在河道内 乱搭乱建, 不得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七) 禁采区内 严禁采砂; 禁采期内 必须停止采砂活动, 撤出 采砂机具, 设立禁采区停采标志, 堵封砂场出口 ;

 (八) 开采后的砂坑必须按要求及时平复;

 (九) 采砂业户 必须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十) 应当依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砂业户 终止采砂活动, 必须清除在河道内 修筑的运砂道路、 坡道、 临时设施, 平复砂坑、 堆体, 修复坝顶道路, 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清除、 修复不彻底的, 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当 建立采砂业户 信誉制度,对采砂业户 履行采砂合同 情况建立档案, 并作为下一个开采期审查竞买人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当加强砂场销售价格情况的监控, 掌握砂产品市场行情, 及时确定和调整砂场的销售 指导价, 防止低价倾销砂资源, 保护采砂业户 利益和政府利益。

 第六章 砂产品销售运输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设立独立售砂点, 砂产品一律实行砂场直销。

 砂产品实行划区管理, 城市规划区以内 , 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管理; 城市规划区以外, 由工商局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砂产品运输由公安局、 交通局负 责管理。

 市政府明令禁止的路线严禁运砂车辆通行, 运砂车辆必须按照核定吨位运砂, 不得超限、 超载、 超重, 不得装运非法采挖的河砂。

 严禁无牌、 无证、 套牌车辆非法运砂。

 第二十七条 采砂业户 应当 保证运砂车辆进场路段畅通安全, 不得擅自 破堤毁岸, 不得擅自 占用 耕地、 林地修筑运砂道路、 坡道、 路口 。

 第二十八条 公安、 交通等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 运砂车辆经过的主要路段进行巡逻检查, 及时制止、 处理非法违规运砂行为。

 第七章 处罚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无采砂许可手续, 擅自 采砂的;

 (二) 超出许可范围或超出许可量采砂的;

 (三) 擅自 转让采砂许可证的;

 (四) 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 采砂的;

 (五) 违反现场采砂管理规定的;

 (六) 撤离采砂现场不按要求消除行洪障碍物的;

 (七) 破堤毁岸或占用 耕地、 林地修筑运砂道路的;

 (八) 采砂船只未办理挂牌手续、 超出 规定船只数量及未按规定作业方式采砂作业的;

 (九) 超限超载超重运砂的;

 (十) 不按规定道路运砂的;

 (十一) 利用 无牌、 无证、 报废、 拼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运砂活动的;

 (十二) 设立独立售砂点的;

 (十三) 采砂、 运砂活动中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

 (十四) 危害破坏工程安全的;

 (十五) 采取辱骂、 殴打、 围攻、 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六)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 家公职人员 参与砂资源开发经营违反规定的, 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从事砂资源开发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履行管理职责,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 职权或者对违法采砂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及主管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 会要适时对采砂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加强对采砂管理工作的巡查监管, 发现问题, 责令整改, 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监察、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及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

 对违反规定、 截留、 挪用 或坐收坐支砂资源税费的行为, 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 市政府发布的有关采砂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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