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2024-05

单位厉行节约规定7篇

| 来源:网友投稿

单位厉行节约规定7篇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厉行节约规定7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厉行节约规定7篇

篇一: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发布

 新华社北京 11 月 25 日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

 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 室)

 、 政府办公厅( 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 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 境)

 、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 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单位成立、 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篇二: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

  新华社北京 11 月 25 日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

 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

 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

 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

 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 必...

篇三: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 (室)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 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

篇四: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结合工会工作实际, 全总制定了《 全总机关厉行节 约 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 ), 对全总经费管理、 国内差旅、 因公, 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 公务用

 车、 会议活动、 办公用房、 资源节约以及宣传教育、 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这是全总党的群众 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是全总做好节约工作、 防止浪费行为的基本遵循, 对于推进全总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 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 之风,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 全总各部门(以下简称全总机关)、 各直属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 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抓好《 条例》 、 《 实施办法》 的学习宣传贯彻, 使全总 机关、 各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深刻领会《 条例》 、 《 实施办法》 精神, 坚决执行《 条例》 、 《 实施 办法》 提 出的各项要求。

 办公厅、 组织部、 党组纪检组、 财务部、 经审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宣传教育, 引导机关广大党员、 干部增强节约意识, 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 努力在全 总机关、 各直属单位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各省(区、 市)总工会要结合各 自实际, 根据本级党委的要求, 参照《 实施办法》 研 究制定贯彻落实《 条例》 的具体措 施,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全总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 良作风, 推进全总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 机关 , 根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 , 结合全 总机关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浪费, 是指全总机关、 各直属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 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 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全总机关、 各直属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 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 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 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 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 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 资产、 资源使 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改革创新, 建立 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全总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总 机关 、 各直属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 建立协调联 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全总组织部 、 党组纪检组、 宣传 教育部、 财务部 、 国际联络部、 经审办、 机关党委 、 资产监 督管理部 、 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认真履 行全总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 监督等 职责。

 第五条全总党组 、 书记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组 、 书记处主要负责同志对 全总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负责同志 根据工作分工 ,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全总机关按照《 工会法》 规定, 坚持工会经 费独立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工会经费预算 、 决算、 监督审 查机制。严格执行《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 各项收入 、 支 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 、 量入 为出、 收支平衡、 真实合法 、 精细高效” 的原则, 细化预算 一59 —

  蛾策 ▲ 内容 , 基本支m执行定员定额标准 , 项 目支出坚持勤俭 高效、 科学合理。

 第八条经费支出遵循先有预算 、 后有支出的原 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无预算、 超预算支出。严禁向下 摊派、 转嫁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 金,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 时出国(境)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会 议 费 、 培训费 、 出书费等支 全总机关 、 各直属单位应当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 性。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 的, 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九条全总机关、 各直属单位应当逐步建立预算 绩效管理 体系 , 提高预算 编制 、 执 行的准确率 。建立预 算执行进度检查制度 ,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全总 财务部应 当严 格执行 国家的财政方 针政策 、 工会会计制度,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严格 支出报销审核 ,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 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要准确核算运行经费 , 全面反 映行政成本。

 第十一条全总机关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除 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外的各项支出, 使用公务卡 结 算 。

 第十二条全 总机关设 备 、 物品 、 服务等购置 , 工程 维修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凡列入政 府采购 目录范围的货物和服务, 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办 理。

 中直采购项 目之外的 自行采购项 目, 单项或批量达 到 50万元 以上的货物 和服务 、 60万 元 以上 的工程按 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奖牌、 奖状、 奖杯、

 证书等由全总集中采购中心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供货单 位进行集中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

 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

 。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全总机关 、 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内 差旅审批制度,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 科学安排和严 格控制外出的时间、 内容 、 路线、 频率、 人员数量, 禁止没 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 、 考察调研 , 禁止重复性 考察 ,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 到风景名胜 区举办会议 和活动。

 第十四条全总机关 、 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 中 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和全总机关差 旅费报销等相关规定 , 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 住宿、 就 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 交通工具由接待单位协助安 一60 一 排 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 餐 费 、 交通费。差旅人员 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 不得接 受礼金 、 礼品和土特产 品等 。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因公临时出国 (境)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 , 贯彻落实《 因公出国(境)管理 规定》 (总工发[2012}71号)、 《 关于工会外事工作有关问 题的规定》 (总工办发(2o13]29号)、 《 全总机关因公 国 (境)人员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工组字[2013]48号), 根据 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实行m 国团组量化管理, 严格限制总量和规模 , 杜绝照顾性 、 无 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 考察性出访 , 注重工作实效 , 严 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进一 步加强对跨 地区 、 跨部 门团组的审核 审批 , 加 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 模 , 科学合理设置培训项 目和主题 , 择优选 派培训 对象 ,

 切实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审核 审批 , 对出国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 经费先行审核。

 杜绝违规使用资金 、 摊派转嫁出国费用的情况发生 。

 严格执行财政部 、 外交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 法》 文件的规定 , 研究制定全总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七 条 出国团组应 当按 规定标 准安排交通 T

 具和食宿, 不得擅 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 自

 绕道旅行, 不得擅 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 间 , 不得与我 国驻外机构 和其他 中资机构 、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 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 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 不得组织无 实质内容的调研 、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 务制度 ,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 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 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 全总机关国 内公务接待管理 办法》 , 加强对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全总机关 、 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 待审批控制制度, 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 派出单位应当 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告知内容、 行程和人员。对无公 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全总机关、 各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本级机

 关预算管理, 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 实行单独会计核算。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 房 ,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

 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 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不得向下级单位 及其他单位、 企业 、 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不得假借公务接 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 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

 第二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 、 车站 、 码 头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得铺设迎 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全总 机关 、 各直属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 、 活动项 目和活动方 式, 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二十三条全总机关外宾接待工作遵循服务外 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 提高工作的主动性 、 计 划性。各相关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 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四条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内 部接待场所 , 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 装饰 、 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健全全总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全总机关食堂)服务经 营机制, 推行企业化管理, 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计算机 制,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积极推进全总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用餐、 用 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全总机关公务用车资源, 保障 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 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改革公务用车配给方式, 取消全 总机关一般公务用车 , 保留办公厅机要通信 、 应急及按 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全总机关普通公务出行可由各 单位 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 遇有大型会议和活动 用车须由机关公开招标定点的汽车公司提供服务。取 消的一般公务用车交由中直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处 置。按规定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但不得以车改补贴 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全总机关、 各直属单位按规定从严配 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超 编制 、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 借 用 、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 ▲ 盖

 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 车, 不得擅 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第二十七条全总机关、 各直属单位按规定保留的 公务用车及专车须到中直采购中心定点单位进行车辆 保险、 维修、 加油等, 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按照规定年限 更新公务用车,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 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加强对机 关专职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杜绝公车私用, 领导干部 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 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二十九条理实施办法》 , 加强会议管理,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 和标准。全总机关 、 各直属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 理 、 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 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条全国性会议一般在北京 召开 , 会议召开 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能在工会所属会议场所召 开的会议, 不到社会性会议场所召开。不得提高会议用 餐、 住宿标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

 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 、 健 身活动, 不得发放礼品、 纪念品,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 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 工作会 议一律不摆花草、 不制作背景板。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 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 一律不予报销 , 不准对下摊派会议经 费。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 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 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全总举 办的以工会干部为对象的...

篇五: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 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

 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

 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

 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

 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 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 必须坚决终止; 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

篇六: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22 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精神,推进全机关(事业单位、单位,下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机关。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浪费,是指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事业,减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单位党委统一领导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单位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监察审计处、宣传处、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党政领导应加强对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加强单位预算编制管理,各部门按照单位预算要求,将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八条

 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预算编制应当贯彻节约、勤俭方针,细化支出内容,体现绩效导向。严格执行预算,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根据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创收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

 分。

 第十一条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科研、差旅、会议、出国(境)、培训、基建、采购等各项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由负责政府采购的职能部门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单位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餐厅,并按有

 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审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严禁使用欢迎标语,严禁组织迎送活动,严禁举办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五章

 公车使用

  第二十六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保留必要的通讯、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逐步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多余车辆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逐步推行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领导干部调动或退休后,其所使用的工作用车保留在单位。公务用车保障、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加强集中统一管理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会议费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工作会议一律在单位内部举办。

 第三十一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二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审批礼仪庆典活动,从严控制经费开支,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租赁办公用房的,须向市机关事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属于基本建设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余一般维修改造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审批,日常维修由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的,必须腾退,移交单位用于统一调剂。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按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办理后 30 日内腾退并由原部门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八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

 设节水型单位。

 第四十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二条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四十三条

 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介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单位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部门日常管理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四十六条

 单位将不定期曝光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加强课程设计,丰富教学手段,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体系,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和员工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努力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五十条

 各部门每年向单位报告本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工作考核等相

 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财务部门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等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本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遵守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公务活动经费支出情况; (三)贯彻执行因公出差差旅、住宿等有关规定情况; (四)规范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标准和制度情况; (五)精简会议活动、执行会议费用开支和标准情况; (六)执行办公用房使用、维修改造等规定和标准情况; (七)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部门违反本细则问题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部门定期自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结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整改,并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上报单位。

 (二)专项检查。贯彻落实本细则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内容,每年开展 1-2 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

 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管理考核、选拔任用的依据。

 (三)明察暗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党办、行办、财务、总务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单位各部门预算性资金及其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单位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加人数、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条

 发挥群众对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

篇七: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 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 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 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 公务活动中的资金、 资产、 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 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 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

 、 政府办公厅(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宣传、 外事、 发展改革、 财政、 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 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1]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 截留、挤占、 挪用、 坐支或者私分, 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 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 因公临时出国(境)

 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 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 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 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 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 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 规范性、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 培训费等经费支出, 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型号、 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 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 政策效能、 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 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 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1]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 就餐,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 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 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 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

 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 跨部门团组。

 组织、 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 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禁向所属单位、 企业、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 不得乘坐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 不得擅自绕道旅行, 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议、 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支出、 使用、 核算等财务制度, 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不得接受礼金、 贵重礼品、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2]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不得以举办会议、 培训等名义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如实反映接待对象、 公务活动、 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 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 强化管理, 严禁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 改建、 扩建所属宾馆、 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2]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方向,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 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 采取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 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 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 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 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3]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 不得安排宴请,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 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 规模, 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 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 历史文化、 特色物产、 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 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 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 庆典活动, 不得举办论坛、 博览会、 展会活动。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 庆典、 论坛、 博览会、 展会、 运动会、 赛会等活动, 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 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 明星参与活动。

 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两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3]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 必须坚决终止; 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 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凡是超规模、 超标准、 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 应当根据...

推荐访问:单位厉行节约规定 厉行节约 单位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12023小学一年级班主任个人总结9篇(完整文档)

小学一年级班主任个人总结班主任工作是琐碎、繁忙的,然而做好班主任工作是一个好教师的标志,也能从...

22023年商场管理者的年终总结3篇

商场管理者的年终总结有句话叫做“入对门、跟对人”,也就是讲一个人在选择自己的事业时,要选择一个...

3新学期班主任总结15篇【通用文档】

新学期班主任总结刚入学的新生对职业学校充满了好奇和浪漫的幻想,似乎已经摆脱了最痛苦的学习生活,...

42023年度维修年终总结14篇

维修年终总结一、日常工作完成情况1、20__年度共完成约项零维修工作,其中有公共区域,业主维修,商户...

52023年度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总结15篇(范例推荐)

开展教学教研活动总结我们始终落实县局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学习《漳州市教学教研常规(修订本)》。结...

62023年度五年级语文老师教学总结13篇【完整版】

五年级语文老师教学总结这学期来本人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转变思想,积极探索,改革教学。...

7小学教师语文课堂教学总结6篇(完整)

小学教师语文课堂教学总结时光如星域间的流星,来去匆匆,一个学期的教学有结束了。本学期我在去年担...

8最新医院年度总结14篇

最新医院年度总结作为一名市级医院的护士,自离开学校进入医院真正接触到病人后,我深刻体会到虽然在...

92023年医院工作岗位个人总结3篇(全文完整)

医院工作岗位个人总结一、20--年基本工作情况工作方面,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踏踏实实的做好本职工作...

10生产车间主任个人年终总结3篇

生产车间主任个人年终总结一、改造实施生产线的拆装由专业改造公司进行,生产线的具体项目改造由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