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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2023年房产税的减免政策12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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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减免政策上海市限购、房产税及过户相关政策摘录a.限购政策1外地户籍: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税的减免政策12篇,供大家参考。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12篇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1

上海市限购、房产税及过户相关政策摘录

a.限购政策

1外地户籍: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2本市户籍: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3外籍人士:与原来一样;只需提供劳动合同;

b,房产税细节

1本市户籍:购买首套不管面积多大免收房产税。二套以上按人均面积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面积x单价x70%x0.6%;0.4%;等于房产税,每年征收,一年申报一次。如卖掉前面一套变首套,以后可免交。

2外地户籍:有本市长期居住证满3年可免交房产税;如果只满一年先交2年到满3年可退前面2年交的房产税。没有长期居住证的外地人需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自到卖掉为止。

3外籍人士: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直到卖掉为止。

房产税税率:面积x单价x70%x0.6%;单价高于28426.00;

面积x单价x70%x0.4%;;后面将继续讲过户政策!过户政策:

1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人按上海户籍标准;不需提供税单或社保证明;2夫妻是上海人,父母是外地户口,上产证的话;父母需提供税单或社保证明;父母份额需缴纳房产税。

3如果购房人是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房产税的只需要五个工作日就可以过户;例:上海人第一套人均面积已经超过60平米,再买就全额征收房产税,原先的一套不管面积多大不需要征收;例:如果第一套人均面积小于60平,再买的话就将二套加起来按照超出的面积计算房产税,过户需要15个工作日,但是客户将再买的房子按产证面积全额征收,不计算原先房子面积的话只需要5个工作日> 4审税过户:下家需带好结婚证,户口本,未成年出身证,身份证,未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需民证局开未婚证明。

以上在过户前需审核15个工作日。如缴纳全额房产税只需要5个工作日;银行政策:认房认贷;原有一套住房,无论有无贷款,再购房,按2套标准执行,首付6成,利率上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 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2

房产税——自有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适用税率(1.2%)

泉州地区扣除率为25% 注意事项:现已要求有房产的企业要自行至地税申报系统里面进行房产税税源登记,房产税按月申报。

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多少元,房产税如何计算?

解析: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以上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对于工业用的自用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租赁

应纳税额=租金*适用税率(12%)

情况

一、向个人租所需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若商业企业找个人租赁房屋且房东持有房产证,房产证上用途注明是:住宅,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需提供:相关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提供由街道社区盖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1.5%,房产税4%,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免交)。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税率(增值税5%,房产税12%)。

情况二:向单位租赁所需资料 向单位租赁厂房,需出租方自行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后,携带申报表和公章至窗口开具租金发票,租方无法代开。如果租户过多,地税会要求企业自行申请发票自己开租金发票。

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片区划分)(楼层分摊)

注意事项:现已要求有房产的企业要自行至地税申报系统里面进行房产税源登记,房产税按月申报。

例:北峰某企业办公楼总楼层10层,实际使用5层,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该土地使用税?

答:该企业土地使用税:1000/10*6=600元/年/层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3

实际工作中的档案管理浅谈

档案的含义:

1、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

“直接形成”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历史纪录”说明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

2、档案的形成者。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3、档案来源于文件。

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批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4、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

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从载体来看,有甲骨、金石、缣帛、简册、纸质、胶磁等;从制作手段来看,有刀刻、笔写、印刷、复制、摄影、录音、摄像等;从表现方式来看,有文字、图表、声像等。

5、档案的本质属性。

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因此,可将档案的定义简要地表述为: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企业档案的定义:

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档案及档案管理在公司工作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一、档案是单位工作的查考凭据。档案是当时当事直接使用的文件资料转化来的,并非事后不使用另行编制的,档案记录了单位当时活动的状况,其中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与结果,以及管理活动的经验,它可以成为使人信服的历史证据,它是任何单位连续工作必须查考的凭据。

二、档案是各类活动的参考依据。档案涵盖了单位各个时期的建设、科研、运营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档案中记载了各种活动的情况、成果、经验和教训,记录了各方面信息,反映了各类活动情况,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的方面为单位发展和建设提供咨询研究、统计监督的情报信息,对制订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运营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都是重要的参考材料。

三、档案是单位资产组成部分。档案作为单位各项工作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其价值在于其记录中所蕴含的内容。首先档案是单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构成要素。设备仪器、房屋及建筑物这些“硬件”在其有效使用期间离不开对其起保证与依据作用的“软件”—档案,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单位的固定资产。其次档案是单位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如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运营管理档案及科学技术管理档案等,它们真实记录着单位科技水平、文化建设及管理状况等,并伴随单位工作、运营发展的始终,是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

四、档案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无论科学研究还是技术创新,所有的科研工作都需要借助于各种各样的档案资料才能更快更好地取得成果,一方面过去专门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原始记录可供现实研究工作直接借鉴,另一方面,从记录广泛丰富的经验中,可为各项研究活动提供试验、观察和理论概括基础材料。

五、档案机构是单位的历史宝库。档案室是单位的历史资料和特有的知识、技术等资料的库存地,它服务于单位的各项工作,同时也是对外服务的窗口,是社会公信度最高的部门。

六、档案管理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档案工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是衡量一个单位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档案记载着一个单位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对研究本单位的工作业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进行科学分析、扬长避短,制定发展方向的好教材,对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各方面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档案是进行文化建设的生动素材。档案是单位发展的真实记录和见证,是单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档案我们能够了解到单位的成长历程、核心价值观、文化氛围等,那一张张照片、一段段影像、一份份文件、一件件实物,让职工产生了归属感、凝聚力和向心力,让社会更感性的了解我们。

八、档案管理标准化是精细化管理的体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就是运用科学的先进的手段,将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编号、编目、归档等每个步骤按照统一标准运行,每一步都由规章制约,每个环节都通过制度进行规范,它符合精细化管理“精准、精确、细致、细化”的要求,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档案管理的规范,可带动文书工作、运营管理、检查考核、财务管理等各项单位职能活动的规范,使精细化管理内涵逐步渗透到公司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而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及整体形象。

档案管理是公司每项工作、每个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归档工作的完成标志着一项工作的圆满结束,只有完成档案工作才能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档案管理与其他方面的管理不同,它不是只局限于某一方面的管理活动,每个部门、每个职工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与之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不仅仅是档案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事情,而且是需要所有人员共同参与才能取得一定成效的事业。档案工作不但对单位工作有重要作用,而且与每个职工个人的过去和将来都息息相关,关心档案工作,配合档案工作,重视对档案材料的积累和保护,是我们每一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4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一)----临时建筑

一、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答: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 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十九条还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仔细分析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财税地〔1986〕8号 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 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你单位所拥有的400平方米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 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你单位了,并且你单位也已经在实质上使用了,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建筑物的次 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 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 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 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二、车棚和临时仓库等应缴纳房产税吗?

【问题】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属于建筑物,免征房产税? 【解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在税收管理中,对“房产”的 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 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因此,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几种构筑物,我们认为,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三、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搭建的工棚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 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 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1987-1-28

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综上,我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我认为无论什么工棚、车 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 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 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 [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我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 单位的,还不能一概以征税论,还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

(二)——装修费 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于2005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房产税仍按房屋原值缴纳。地税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装修费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回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 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 房产原值”。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 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 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 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 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 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所在公司对新建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会计上计入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咨询对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解答: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有明确规定: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 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 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税务机关建议,今后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核算时,应依据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 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王力生)

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咨询内容:最近,我公司对职工卫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所有的坐便器、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瓷砖。对于装修发生的十多万元支出,我公司记入了长期待摊 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提出我公司应将此项支出并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我们认为此项装修费未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应缴纳房产税。对此双方意见不一。请问,装修费是否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专家回复内容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 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判断装修费是否作为房产税 的计税基础,要首先确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第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 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例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第四条的确认条件是:“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 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解释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 理费用等”。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装修卫生间,全部更换了卫生洁具且支出额较大,应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虽然贵公司此项支出没 有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而是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是按照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 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问:我企业新购置一栋房产,进行房屋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处理,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新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 原值的,征收房产税,不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我公司最新租了2层写字楼,发生装修费300万元,不用缴纳房产税吧?

【解答】《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 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度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度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公司的“长等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综上: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涉及国税发[2005]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 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 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

问题:对于旧房重新装修的装修费是否征收房产税,说起来似乎很清楚了,主要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那么,装修费倒底是否应该资本化呢?答案仍然很模糊,各家的解答也不一致。

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是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对纳税人最不利的是丹阳财经网的答复:贵公司装修卫生间,全部更换了卫生洁具 且支出额较大,应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丹阳市的解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都应该资本化。所以,房屋的装 修费用无论会计上是否计入房产原值,都应该征收房产税。比较适中的是中华会计网校的答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网校对装修费用是否资本化作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但是,有两个问题:

1、怎么算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答复中列举了两种情形: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一般性的房屋装修是不是具备前面两种情形呢?装修费需不需要资本化呢?比如,酒店、歌舞厅等场所装修应该是使服务质量有实质性提高,会带来生易的红火。对 酒店、歌舞厅等装修费用是不是就应该征收房产税呢?其他企业房屋装修效果虽不如酒店、歌舞厅明显,但对改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位无疑也是大有好处,这算 不算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呢?

2、按照国税发[2005]173号文,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比照这个规定,对于房屋装修,将新装修费并入房产原值征税的时候是否也可以扣除原装修费 用呢?

我个人认为,房产税应该立足于对财产征税,装饰、装修只起一种短期性的、美观的作用,对房产价值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增加,所以,我倾向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观点: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自然也不征收房产税。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房产税征免政策

(三)——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最新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要正确征收房产税,需要对房产原值有清楚的界定。

有关房产原值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 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 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有关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 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而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何界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几个文件予以规 定,198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其中第二条明确 了应包含在房产原值中计征房产税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文件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 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 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 起。

198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1987]28号),对中央空调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不断完善、多样化,现实生活中,一些新 的设备和设施层出不穷,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这些在以前的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企业乃至税务机关在实际计征房产税时难以 界定是否纳入房产原值进行征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173号),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 新规定调整了财税地[1987]28号文件中明确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调整为: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此条规定是以前规定中所没有的,提醒纳税人注意掌握和运用。

另外,对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其性质和房产税类似,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规定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 值”的,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见附表)和原始发票(或入帐决算书、审计决定书等)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扣减。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关管理台帐。

二、“通知”中第二条所述“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净值。

三、“通知”中第二条所述“零配件”是指单位价值标准为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配件。

问:我司开发产品一商场出租,租金由房租及配套设施设备租金组成。配套设施设备为电梯、发电机、空调、供电及市政等,其中供电原为1000kw,应承租人要求,增加为2000kw,这部分设施设备租金是否并入房租交房产税。

答:您所说的配套设施设备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合并计征房产税。总结:

1、自1986年开征房产税以来,对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都应该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具体对哪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征税,新旧规定有些不同。

最明显的是中央空调,财地税[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 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其次,老规定对征收范围进行正列举,对未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是否征税范围。新政策,对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是原则上的规定,便于各省市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增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进行调整征税范围。

3、还有些问题有待明确:

(1)、“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按什么扣?我个人的理解是应该扣原值,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6]19号转发总局文件中规定:“通 知”中第二条所述“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净值。其他很多省转发总局文件没有补充意见。

(2)、房屋配套设备设施出租是否并入房屋租金征收房产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咨询是作的征税的解答,但总好象没有很明确的文件依据。我们曾碰到一家企 业,有人就为他们作了这么一种纳税筹划,将房屋租金与设备租金在租赁合同中分开标明,设备中有不以房屋为载体,与房屋可以分开的柜台、货架等,但也有不少 [2005]173号文中规定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而且,房屋 租金与设备租金价格悬殊。对这种情形,我认为总局也应该发文予以明确。(3)、配套设施不仅为房屋所用,也可能为独立于房屋之外的不属于房屋的建筑物所用,比如给排水,房屋需要给排水,室外游泳池也需要给排水,那么,给排水 设施是计入房屋还是计入游泳池还是按什么方法分开?财税地[1987]3号中有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 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新文件是不是也应该如此明确一下。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5

房产税计算和减免税大全

问题一:

房产税计税计算

按房产原值计税的,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

从租计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1、原值计税 1)房产原值的确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2)免租金怎么算房产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融资租入的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缴纳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3)地下的房产怎么算房产税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应税建筑物,与地上房产视同一个整体,按地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单独的地下应税建筑物,属于工业用途的,以房产原值的50%-60%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河南按照50%执行),属于商业用途的,以房产原值的70%-80%作为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河南按照70%执行);

提示:地下建筑物计算房产税=资产原值*50%(或60%、70%、80%)*(1-30%,或者10%、20%)*1.2%

2、从租计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问题二:

房产税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问题三: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对从事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免房产税的特殊房产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限期免征房产税的优惠

※2018年12月31日前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及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4、减征房产税的优惠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盛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

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2号•2008年1月14日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7〕834号•2007年12月24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7

实际工作中的档案管理浅谈

档案的含义:

1、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

“直接形成”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历史纪录”说明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

2、档案的形成者。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3、档案来源于文件。

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批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4、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

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从载体来看,有甲骨、金石、缣帛、简册、纸质、胶磁等;从制作手段来看,有刀刻、笔写、印刷、复制、摄影、录音、摄像等;从表现方式来看,有文字、图表、声像等。

5、档案的本质属性。

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因此,可将档案的定义简要地表述为: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企业档案的定义:

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档案及档案管理在公司工作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一、档案是单位工作的查考凭据。档案是当时当事直接使用的文件资料转化来的,并非事后不使用另行编制的,档案记录了单位当时活动的状况,其中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与结果,以及管理活动的经验,它可以成为使人信服的历史证据,它是任何单位连续工作必须查考的凭据。

二、档案是各类活动的参考依据。档案涵盖了单位各个时期的建设、科研、运营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档案中记载了各种活动的情况、成果、经验和教训,记录了各方面信息,反映了各类活动情况,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的方面为单位发展和建设提供咨询研究、统计监督的情报信息,对制订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运营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都是重要的参考材料。

三、档案是单位资产组成部分。档案作为单位各项工作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其价值在于其记录中所蕴含的内容。首先档案是单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构成要素。设备仪器、房屋及建筑物这些“硬件”在其有效使用期间离不开对其起保证与依据作用的“软件”—档案,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单位的固定资产。其次档案是单位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如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运营管理档案及科学技术管理档案等,它们真实记录着单位科技水平、文化建设及管理状况等,并伴随单位工作、运营发展的始终,是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

四、档案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无论科学研究还是技术创新,所有的科研工作都需要借助于各种各样的档案资料才能更快更好地取得成果,一方面过去专门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原始记录可供现实研究工作直接借鉴,另一方面,从记录广泛丰富的经验中,可为各项研究活动提供试验、观察和理论概括基础材料。

五、档案机构是单位的历史宝库。档案室是单位的历史资料和特有的知识、技术等资料的库存地,它服务于单位的各项工作,同时也是对外服务的窗口,是社会公信度最高的部门。

六、档案管理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档案工作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是衡量一个单位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档案记载着一个单位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对研究本单位的工作业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进行科学分析、扬长避短,制定发展方向的好教材,对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各方面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档案是进行文化建设的生动素材。档案是单位发展的真实记录和见证,是单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档案我们能够了解到单位的成长历程、核心价值观、文化氛围等,那一张张照片、一段段影像、一份份文件、一件件实物,让职工产生了归属感、凝聚力和向心力,让社会更感性的了解我们。

八、档案管理标准化是精细化管理的体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就是运用科学的先进的手段,将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编号、编目、归档等每个步骤按照统一标准运行,每一步都由规章制约,每个环节都通过制度进行规范,它符合精细化管理“精准、精确、细致、细化”的要求,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档案管理的规范,可带动文书工作、运营管理、检查考核、财务管理等各项单位职能活动的规范,使精细化管理内涵逐步渗透到公司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而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及整体形象。

档案管理是公司每项工作、每个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归档工作的完成标志着一项工作的圆满结束,只有完成档案工作才能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档案管理与其他方面的管理不同,它不是只局限于某一方面的管理活动,每个部门、每个职工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与之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不仅仅是档案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的事情,而且是需要所有人员共同参与才能取得一定成效的事业。档案工作不但对单位工作有重要作用,而且与每个职工个人的过去和将来都息息相关,关心档案工作,配合档案工作,重视对档案材料的积累和保护,是我们每一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8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文件

桂地税发„2006‟38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我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区地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三税”)管理,加强对“地方三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执行“地方三税”减免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地方三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三税”减免税有关政策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减免税报批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按依法缴纳“地方三税”,符合政策规定报批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纳税人。

(二)属于报批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二条 减免税申请报告材料

---2---

(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 1.纳税人基本情况。2.申请减免理由。3.申请减免法律依据。

4.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金额等内容。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三)所属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地方三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完善手续和补充材料。经审核,当申请人手续、材料齐全,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即为正式受理申请日期,同时做好文件材料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受理时间:申请减免当税款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提出申请。

---3---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提出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并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上报意见或审批决定。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各市地方税务局限期调查。

第五条 减免税的批复

减免税的批复,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纳税困难:

(一)生产经营受市场因素影响、缴纳税款后出现亏损的。

(二)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第七条 纳税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

(一)申请的减免税条件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报送的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提供的事实或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可以享受减免条件的。

(四)超过规定时间逾期申报减免税的。

第八条 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落实执行减免税决定和监督减免税政策正确实施的责任。如发现原审批事项有误的,应及时报告原批准机关撤销该减免税决定。

对已撤销的减免税,纳税人不得对同一同一事项再提出申请;各级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得再给予办理减免税。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减免税,也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月8日封发 打印:李 斌 校对:财产行为税处 李飞跃

---6---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9

会计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几种处理方法 [复制链接]

我找资料的时候找到的,跟大家一起学习学习,有问题一起讨论哦

|还记得刚刚做会计时碰到一个很小的问题。对方付款时扣了我方公司货款5块钱,对方称手续费,老板也同意不用在乎这5块钱了。但可把我为难死了,因为应收款老是做不平,每次和对方对账的时候又记不住这么多的异常,认真追究起来还被人家责怪到老板那里告状。若是做财务费用又没有发票作为依据……

(1)回答:把5元作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但这个5块钱的财务费用是没有依据的。没有银行的收据,没有任何发票和可以入账的依据……也许这就是理论和实际不一样的地方吧

某会计问:把5元作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分录怎么做那?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这样做的结果是出纳可以拿着5块钱去买快餐了。借记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公司

(2)答:其实这5元可以这样处理:

1、管理费用——其他

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列入之;

2、列入财务费用。

3、最好别列入营业外收入。因为营业外收支是税务局检查的重点内容。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税务局检查时,如何处理结果最好?

(3)答:先自己拿5元现金入帐,付款单位写对方。回头拿张5元的什么票(车票,餐费,停车费等)一冲不就好了吗?多大的事啊!

问:我单位用的是用友财务软件,原来是单机版,现在升级为网络版,总共费用3万多,用友公司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软件一套2万多,一张是开的服务费6千,原来的财务软件是随电脑一起入的固定资产,不知现在该如何入帐?

答:其实具体的处理的方法可能有好多种的,具体要看企业的需要才能做出准确决定的。这里可以给您提供一个想问题的办法:

首先考虑企业的需要,想如实反应,加大或减少费用……

2、其次考虑可能的处理方法,并对各种做法加以区别。比如此你可以做固定资产,也可以做无形资产或者中间的一部分可以做待摊费用。如果如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你必须至少5年摊销,如果入无形资产,一般应不少于10年摊销,如果如待摊费用则一年内摊销,如此就会对企业的利润形成影响。当然问题还不仅仅在这方面,比如这样是否会破坏内控原则,扰乱财务核算规则等等。

3、以上两步权衡再做决定,如果一定破坏规则,则在备查帐中登记,免得日后回忆不起来,或者下一位财务人员无法接手。如果遵循一贯性,那是最好了。

不知道,您以为如何?

1、开办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入开办费还是单列?

答:计入固定资产。

2、若单列,是否应在购买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

答: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相同

3、若要计提折旧,则管理费用就有发生额了,但企业在开办期间没有收入,没收入也就不应有费用(配比原则),如此帐到底该如何做?

答:计提折旧时计入开办费

4、若企业开办已一年,但一直没收入,那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是否一直在长期待摊费用里归集?

答:从生产经营当月起计入费用,没有收入但开始生产应该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5、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吗?如可以,那么这部分金额是否可以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答:临时工的工资不能计入应付工资,而应该计入到费用或成本中去,前提是你必须取得劳务发票,否则即便你记到工资里去了,也是不许税前列支的,因为公司和临时工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是不合理的,劳动局检查的时候麻烦更大,因为公司用人一月以上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违反劳动法。我这边就有一个大厂被查出来后补交了所得税和临时工的福利费,总共十几万呢。

1、一贸易公司04年7月份开业,所得税全免。公司3、4季度均有利润,但因所得税是全免的,那请问:这两季度的所得税是否要计提?具体帐务处理如何做?

答:预交,清算期申请退税!

2、补交上年的企业所得税帐务怎么处理啊

1、调整有关账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应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有关账户,其分录为:

借:检查调整的科目

贷:以前损益调整

2、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结转调整后的利润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交所得税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抽资后可不可以将款项划分为这样

借:其他应付款(还给公司筹建时老板垫付的)

其他应收款(老板或股东借款是不是要有合同呢?)

现金(公司以后的开支还是要通过现金吧)

贷:银行存款

只有一个支票头呢,这样做可以吗?

答:可以的,但年底时如果股东有实力最好是把抽出的资金还到公司账上,次年可以再借出去,通过年检就可以了。如果一直挂在账上,事务所审计时会出具“资金去向不明”的报告

8、年终红包在帐务处理上应该怎么操作,才能不用交税吗?

答:给你讲一个故事吧:一公司想发放年终红包,又想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公司的财务想啊想啊,终于想到了几个办法:

1、做员工向公司借款,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分期还款,这样钱没有少拿,基数低了交的税自然少了。

2、公司制定标准,总额超过两千五以上的必须提供费用发票,电话费,交通费……

3、奖金照发,但分两次,年终一次,次年初又一次,以降低税率。

不知道这个故事大家听过没有,后话如何,你能告诉我吗?

问:今后发工资的时候,从员工工资里扣,员工拿的工资不是少了吗?

答:在员工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加上应收回的“欠款”,员工实际拿的工资不变。但缺点在于没有交社保,如果全额交社保的公司不划算。

9、请教一个问题?例我公司为销售公司也就是代理商,财务章在老板那里,在一次

业务交易时厂家要求我们提货付款全款20万,老板回老家了财务章也带走了,近几天都不回来,需方又要得急并答应先付15万(以前是供货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业务员就直接把需方给我公司的转支拿给厂家进帐了,由天这15万没过我司帐户也没作背书转让处理,问我公司怎样才能开全20万的增值税发票

答:事情既然已经到了这个地步,已经没有选择了。可以如下处理:开20w给需方发票,借记:应收,贷记:收入和销项税。收到供方的发票:借记:库存和进项,贷记:应付。再做应收应付对冲:借记:应付——供方,贷记:应收——需方15w。剩下的部分照常处理好了

10、接到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其中的某个零件需要加工(电镀),付给对方费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业务该如何处理?分录?

委托企业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2、支付加工费用: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需交消费税的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代: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企业(收到加工费时)

1、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公司给客户的免费样品该如何作帐?

我的处理说下:

1.在工厂时候一般记营业费用里2.在外贸公司的时候不做任何处理

这个问题前面讨论过的,标准做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通常做法是作为营业费用处理,取巧的办法是帐面上不做处理

2.我是外贸公司的,不做任何处理,库存减少了怎么办?

库存减少了就要财务通过手段来调整(手段很多,我就不明说了),又想正规,又想省事是不太可能的问:我单位以个人名义办了个银行卡(个人的名字),目的是交水费,我想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水卡)贷现金,等拿到水费发票再记入费用,这样行吗?

您处理的方式,虽然没有哪条规定不允许这么做,但也确实很少有这么做的。我提个建议您参考看看:

借出现金存入个人帐户,在账上这么反映:

借:其他应收款-预支水电费 贷:现金

收到水电费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支水电费 这样比较不让人犯嘀咕,您看呢?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10

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2号•2008年1月14日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7〕834号•2007年12月24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11

我找资料的时候找到的,跟大家一起学习学习,有问题一起讨论哦

|还记得刚刚做会计时碰到一个很小的问题。对方付款时扣了我方公司货款5块钱,对方称手续费,老板也同意不用在乎这5块钱了。但可把我为难死了,因为应收款老是做不平,每次和对方对账的时候又记不住这么多的异常,认真追究起来还被人家责怪到老板那里告状。若是做财务费用又没有发票作为依据……

(1)回答:把5元作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但这个5块钱的财务费用是没有依据的。没有银行的收据,没有任何发票和可以入账的依据……也许这就是理论和实际不一样的地方吧

某会计问:把5元作为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分录怎么做那?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这样做的结果是出纳可以拿着5块钱去买快餐了。借记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公司

(2)答:其实这5元可以这样处理:

1、管理费用——其他

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列入之;

2、列入财务费用。

3、最好别列入营业外收入。因为营业外收支是税务局检查的重点内容。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税务局检查时,如何处理结果最好?

(3)答:先自己拿5元现金入帐,付款单位写对方。回头拿张5元的什么票(车票,餐费,停车费等)一冲不就好了吗?多大的事啊!

问:我单位用的是用友财务软件,原来是单机版,现在升级为网络版,总共费用3万多,用友公司开具两张发票,一张是软件一套2万多,一张是开的服务费6千,原来的财务软件是随电脑一起入的固定资产,不知现在该如何入帐?

答:其实具体的处理的方法可能有好多种的,具体要看企业的需要才能做出准确决定的。这里可以给您提供一个想问题的办法:

首先考虑企业的需要,想如实反应,加大或减少费用……

2、其次考虑可能的处理方法,并对各种做法加以区别。比如此你可以做固定资产,也可以做无形资产或者中间的一部分可以做待摊费用。如果如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你必须至少5年摊销,如果入无形资产,一般应不少于10年摊销,如果如待摊费用则一年内摊销,如此就会对企业的利润形成影响。当然问题还不仅仅在这方面,比如这样是否会破坏内控原则,扰乱财务核算规则等等。

3、以上两步权衡再做决定,如果一定破坏规则,则在备查帐中登记,免得日后回忆不起来,或者下一位财务人员无法接手。如果遵循一贯性,那是最好了。

不知道,您以为如何?

1、开办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入开办费还是单列?

答:计入固定资产。

2、若单列,是否应在购买的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

答: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相同

3、若要计提折旧,则管理费用就有发生额了,但企业在开办期间没有收入,没收入也就不应有费用(配比原则),如此帐到底该如何做?

答:计提折旧时计入开办费

4、若企业开办已一年,但一直没收入,那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是否一直在长期待摊费用里归集?

答:从生产经营当月起计入费用,没有收入但开始生产应该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5、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吗?如可以,那么这部分金额是否可以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答:临时工的工资不能计入应付工资,而应该计入到费用或成本中去,前提是你必须取得劳务发票,否则即便你记到工资里去了,也是不许税前列支的,因为公司和临时工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是不合理的,劳动局检查的时候麻烦更大,因为公司用人一月以上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违反劳动法。我这边就有一个大厂被查出来后补交了所得税和临时工的福利费,总共十几万呢。

1、一贸易公司04年7月份开业,所得税全免。公司3、4季度均有利润,但因所得税是全免的,那请问:这两季度的所得税是否要计提?具体帐务处理如何做?

答:预交,清算期申请退税!

2、补交上年的企业所得税帐务怎么处理啊

1、调整有关账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企业应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有关账户,其分录为:

借:检查调整的科目

贷:以前损益调整

2、计提应补交的所得税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结转调整后的利润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补交所得税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抽资后可不可以将款项划分为这样

借:其他应付款(还给公司筹建时老板垫付的)

其他应收款(老板或股东借款是不是要有合同呢?)

现金(公司以后的开支还是要通过现金吧)

贷:银行存款

只有一个支票头呢,这样做可以吗?

答:可以的,但年底时如果股东有实力最好是把抽出的资金还到公司账上,次年可以再借出去,通过年检就可以了。如果一直挂在账上,事务所审计时会出具“资金去向不明”的报告

8、年终红包在帐务处理上应该怎么操作,才能不用交税吗?

答:给你讲一个故事吧:一公司想发放年终红包,又想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公司的财务想啊想啊,终于想到了几个办法:

1、做员工向公司借款,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分期还款,这样钱没有少拿,基数低了交的税自然少了。

2、公司制定标准,总额超过两千五以上的必须提供费用发票,电话费,交通费……

3、奖金照发,但分两次,年终一次,次年初又一次,以降低税率。

不知道这个故事大家听过没有,后话如何,你能告诉我吗?

问:今后发工资的时候,从员工工资里扣,员工拿的工资不是少了吗?

答:在员工正常工资的基础上加上应收回的“欠款”,员工实际拿的工资不变。但缺点在于没有交社保,如果全额交社保的公司不划算。

9、请教一个问题?例我公司为销售公司也就是代理商,财务章在老板那里,在一次

业务交易时厂家要求我们提货付款全款20万,老板回老家了财务章也带走了,近几天都不回来,需方又要得急并答应先付15万(以前是供货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业务员就直接把需方给我公司的转支拿给厂家进帐了,由天这15万没过我司帐户也没作背书转让处理,问我公司怎样才能开全20万的增值税发票

答:事情既然已经到了这个地步,已经没有选择了。可以如下处理:开20w给需方发票,借记:应收,贷记:收入和销项税。收到供方的发票:借记:库存和进项,贷记:应付。再做应收应付对冲:借记:应付——供方,贷记:应收——需方15w。剩下的部分照常处理好了

10、接到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其中的某个零件需要加工(电镀),付给对方费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业务该如何处理?分录?

委托企业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2、支付加工费用: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需交消费税的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代: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企业(收到加工费时)

1、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公司给客户的免费样品该如何作帐?

我的处理说下:

1.在工厂时候一般记营业费用里2.在外贸公司的时候不做任何处理

这个问题前面讨论过的,标准做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通常做法是作为营业费用处理,取巧的办法是帐面上不做处理

2.我是外贸公司的,不做任何处理,库存减少了怎么办?

库存减少了就要财务通过手段来调整(手段很多,我就不明说了),又想正规,又想省事是不太可能的问:我单位以个人名义办了个银行卡(个人的名字),目的是交水费,我想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水卡)贷现金,等拿到水费发票再记入费用,这样行吗?

您处理的方式,虽然没有哪条规定不允许这么做,但也确实很少有这么做的。我提个建议您参考看看:

借出现金存入个人帐户,在账上这么反映:

借:其他应收款-预支水电费 贷:现金

收到水电费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支水电费 这样比较不让人犯嘀咕,您看呢?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篇12

很多朋友以为只有新房才会有房产税,可其实租赁房也要收房产税!但对于房屋租赁房产税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要根据你所属的具体情况而定。

房屋租赁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1.如果是租赁房屋作为公司经营所用:房产税为租金12% 2.如果是租赁房屋作为住宅居家所用:房产税为租金4% 企业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我国房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企业出租房屋的一般情况下应该缴纳房产税为12%。但未必都是12%。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1、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注意: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租用办公室房产税怎么算

我国目前房产税的计征方式主要有两种: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

一、从租计征

1、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x12%

2、举例:业主自有一处房产,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应纳房产税=10000x12x12%=14000元。

二、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减除比例)x1.2

2、举例:业主有一幢私人房产原值100万,已知房产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应纳房产税=1000000x(1-30%)x1.2%=8400元。(注:检出比例一般为10%-30%)单位租赁的房子需要交房产税。怎么计算。产税的纳税人一般说来是房产的所有人!税法规定了对经营者自有的房产要交的房产税有二种交法:

一、如果房产自己经营用:按照房产(固定资产)原值的70%*1.2%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将房产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并且还要按租金收入缴纳流转税,即你上面所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房产税是按租金优先来缴纳的,即有租金收入时要先按租金收入来缴纳。但按租金收入缴过的房产不用再按固定资产原值的70%*1.2%来缴纳了!看来你的房产是租来的,要房东根据租金收入来交房产税!你应该与房东交涉一下,因为房产税本来是应由房东去缴纳的呀!但如果你们协议中的协定房产税是你承担的,那么也可以由使用者来交房产税!!公司房产半年出租半年自用 房产税如何计算

1、自用房屋房产税的缴纳的计算方法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屋房产税的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1.2%。

2、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缴纳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l2%。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居民住房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规定,不过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的房屋管理处那边。网上有说到租赁房产税计算方法:租赁房产的按房租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所租用的房产的建筑面积除以总层数再乘以所在地区的单位税额,每年的2、5、8、11月交纳。

一、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税法规定,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 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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